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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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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0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其主观有过错,不必再加以证明。”这种指导思想的主因,或是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导致。行政法是为了调整管理者设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而立,达不到行政管理的要求,必然以处罚来惩戒。至于主观过错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考量,未导致伤害、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可见,行政处罚的原旨是考虑到这一问题,如果说有问题,应是在执行中有了偏颇。所以,行政执法不考虑主观故意,但要考虑违法损害后果。
沙发
发表于 2013-12-24 1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12-24 11:16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故意而只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当时立法目的可能是故意忽视主观故意而鼓励执 ...

同意,完善的过程就是自我提高的过程,但这个路有的走呢。。。。
硬座
发表于 2013-12-24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3-12-24 11:16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故意而只规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当时立法目的可能是故意忽视主观故意而鼓励执 ...

受教!完善的过程就是自我提高的过程,但这个路有的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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