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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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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11:3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沙发
发表于 2013-12-30 11:55:32 | 只看该作者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就修改个这??
硬座
发表于 2013-12-30 12:24:12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12-30 14:07:10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12-30 14:23:32 | 只看该作者
修改的篇幅不多,对基层计量检定机构基本没有影响。
6
发表于 2013-12-30 14:44:53 | 只看该作者
在基层看来跟没改一个样
7
发表于 2013-12-30 17:07:21 | 只看该作者
:@:@:@
8
发表于 2013-12-30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屁用没有!!!!!!!
9
发表于 2013-12-30 19:45:20 | 只看该作者
一点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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