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065|回复: 1

汽车三包答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2-8 15: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汽车三包相关在“争议”,记者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权威人士,进行梳理和解读,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质检总局也采取多项举措,向经营者规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开战。
  争议一:消费者不在授权4S店保养不能三包?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的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二: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巫小波说。
  争议三:加装改装须经企业允许?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规定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该规定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巫小波说,因此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冷然要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自行加装导航或改装音响是可以的)
  争议四:不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维修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经营者是否能免责?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盗窃等造成损失,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因此,对于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六条,十九条的情况,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或交通费用补偿,而不是强制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巫小波说,如果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盗窃等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向汽车三包实施中的“霸王条款”开战
除了违规免除三包责任,质检总局在实施评估中发现,少数汽车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内容不规范。如: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总成以及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少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多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有些生产者将玻璃制品,衬套和油封,传送带,离合器压盘等零部件包含在: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中。业内专家指出,这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偷偷揩消费者的油。
  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由于知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互动中处于相对劣势。
如果遇到汽车三包相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质检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诉,如果确有争议,可以请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提供专业判断。
(仅凭自己知道的一些知识,告诉各位朋友,希望大家在购买汽车后,在保养中不至于吃亏,祝大家马年发大财!)
发表于 2014-2-10 09: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3-29 12:38 , Processed in 0.47552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