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004|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该用质量法49条?还是50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6:4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海豹特种兵 于 2014-2-11 16:51 编辑

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查办了一起案件,是中餐燃气炒菜灶具,在省局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热流量准确度,执行的标注为CJ/T28-2003

一同事认为用50条处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能用49条,因为执行的标准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另一同事认为49条处罚,因为燃气灶具是需要领取QS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认为列入管理目录的产品都应该是应该符合第49条。

我个人认为:根据第四十九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行,没有提及是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只要是设计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就行,所以单单从标准来说,CJ/T28-2003是适应第四十九条的。不合格项目为热流量准确度,是标准中比较重要的技术指标,涉及安全,且为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我认为这起案件应该适用第49条。

理解不知是否正确,请给位兄弟给个意见?
沙发
发表于 2014-2-11 17:45:07 | 只看该作者
对质量法第50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理解有误,看总局关于质量法的实施意见,中有详细解释,第50条并非适用所有不合格产品情况,作为或充当应理解为主观有意为之,违法的故意性应该考虑。
硬座
发表于 2014-2-12 08:38:24 | 只看该作者
质量法第50条
板凳
发表于 2014-2-12 08:51:25 | 只看该作者
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用50
地板
发表于 2014-2-12 09:28:26 | 只看该作者
应适用50条
6
发表于 2014-2-12 10:23:29 | 只看该作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前提是故意!
7
发表于 2014-2-12 16:38:11 | 只看该作者
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要想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加强取证,生产、销售不合格品不违法,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才违法。
8
发表于 2014-2-21 09:58:06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的意见
9
发表于 2014-12-1 10:38:3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的意见
10
发表于 2014-12-1 11:02:55 | 只看该作者
用50条比较妥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6 11:17 , Processed in 0.843644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