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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的案子警示教育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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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3: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分别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接群众举报,2011年9月,赛跃、韩成武对云南杨林丰瑞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且现场用于生产食用油脂的毛猪油两千多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的情况下,仅对毛猪油591.4吨、活性白土30吨、菜油100吨进行封存。10月,赛跃、韩成武决定只将59.143吨毛猪油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后嵩明县质监局向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1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在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后,赛跃、韩成武擅自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将罚款由141万余元减为20万元。随后质监局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次日解除了封存,致使该公司一直使用已查获的毛猪油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贿赂13万元。

  检察机关对赛跃、韩成武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赛跃、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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