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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漂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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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取消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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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0:38:37 | 只看该作者
标准化法没有修改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无法取消的。
食品也涉及到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取消其备案质检说了也不算。
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32
发表于 2014-5-7 07:53:3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对于企业标准我们审查不了什么,纯属不规范的骗钱。
对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今天,发展才是硬道理,但这对我们的监督提出更高要求,对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要求我们开展真正的技术执法,而不是简单的感官执法、市场准入执法。
不要从搞钱的角度思考问题,要从真正的技术执法的观点出发,从打假治劣的观点出发。
33
发表于 2014-9-10 09:32:32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3-11 18:27
无标生产怎么处罚,依据哪个法律法规条款?

标准化法好弱,这么多年了都没改,关注度不高吧。无标不是先整改的吗?整改不合格后才罚,不过这个整改期限我似乎没找到相关依据呢,难道完全凭执法人员的心情爱定几天是几天吗?好像不太可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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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0:00:32 | 只看该作者
sunhao123 发表于 2014-3-11 16:55
有准没,我们主要罚无标生产

牛啊,这样都能罚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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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0:54:5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取消标准登记制
36
发表于 2014-10-10 16:07:24 | 只看该作者
田世宏出席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征求意见会时指出
推进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
2014-10-09





  9月30日,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征求意见会在重庆召开,来自国家标准委及北京、广东、上海等11个省(市)质监局的代表,共同探讨了建设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相关问题。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发言。  

  田世宏指出,9月15日召开的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完善国家标准体系,推进强制性标准改革,提升标准和检测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应性”的指导性要求。深化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加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大势所趋。

  田世宏要求,推进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要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一是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定位,是转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二是简政放权与积极作为的关系。简政放权绝对不是撒手不管,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简掉责任、放掉义务。应遵循“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企业产品标准公开手续,不做任何事前审查,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强对产品标准的事后监管,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去看待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职能,研究整合行政执法监督资源,保障制度闭环运行。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企业、消费者、第三方机构都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实施监督权力,打造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产品标准的良好局面。三是各个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在整体推进上,要通过有效的协调活动,把握好改革工作的总体方向和进度调节,分步实施。在重点突破上,要尽快解决自我声明公开的法律定位、统一平台建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为整体的改革营造气氛、总结经验、凝聚力量。逐步推进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最终达到总体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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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6:24: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心可以,备案事实上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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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13:52 | 只看该作者
skjsjd 发表于 2014-5-6 16:21
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短期内不太可能,毕竟标准化法还没有修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相关配套的法律和文件都没 ...

这个理由我们不是没考虑过,可是跟我们当地法制办讨论,人家认为这个毕竟只是国标委的一份文件而已,连部门规章都不能算,法律层面不够过硬,你们单位盖了公章,难道什么责任都没有吗?如果因为企标的问题引起的质量纠纷,闹起官司来,检察院未必认可这份文件。在某种程度上,企标备案这项工作属于行政审批还是行政登记,这个大家看法不一,国标委也没见有啥明确答复,至少我们请示省局,省局的负责同志也没有明确答复,含糊不清的。取消企标备案是大势所趋,毕竟我们执法人员也不可能懂这么多,可是你要说专家负责,企业负责,这个层面上讲,专家是企业自己的,且不论所谓的专家是否懂标准,就老板要下面的员工签字员工焉敢不签?取消备案的同时,相应的监督考核及跟进措施也要跟上,否则一抓就抓得死死的,一放就乱糟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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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09:50:19 | 只看该作者
rbggio 发表于 2014-3-11 17:24
标准化法应先改!同时,标准化战线的人,事情又少了一大项


依法治国:有法必依。不能有法不依。
40
发表于 2014-12-18 09:57:51 | 只看该作者
gxrenshi 发表于 2014-10-10 16:07
田世宏出席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征求意见会时指出
推进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
2014-10-09

典型的有法不依,还谈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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