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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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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8:2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管理办法针对的对象,是生产环节的“产品”,质监部门无权管辖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的职能。
地方组织的监督抽查,也仅是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那么,
“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这个问题怎么会出现呢?不解,求大侠指导。
沙发
发表于 2014-4-3 19:44:05 | 只看该作者
你仔细看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二条明确的写明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督抽查的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硬座
发表于 2014-4-3 19:45:25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08:48:37 | 只看该作者
新乌沙质 发表于 2014-4-3 19:45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 ...


市场抽取的样品,被抽查对象仍然是本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而不是本地销售者销售的、由外地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吧?
地板
发表于 2014-4-4 10:24:46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随机抽样,应该不会分的那么细吧
6
发表于 2014-4-4 10:48:18 | 只看该作者
与目前分段监管是矛盾的。如果严格按照分段、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应该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流通领域的“产品”定义,我觉得“商品”比较妥当。如果仔细区分“产品”和“商品”的话,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抽不到“产品”样的,除非另有授权或者委托。(个人之见)
7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1:13:0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抽查办法规定,抽查产品质量可以在生产环节抽取样品,也可以在销售环节抽取样品(但销售环节抽样后,必须要经被抽查的生产企业对样品办理确认手续),因为虽然是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但被抽查的对象,仍然是生产企业,并不是销售企业。
8
发表于 2014-4-4 11:26:29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4-4 11:13
根据抽查办法规定,抽查产品质量可以在生产环节抽取样品,也可以在销售环节抽取样品(但销售环节抽样后,必 ...

这种抽样倒是可以的,关键是两点:1生产企业办理确认环节;2、如果不合格必须移送厂家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嘿嘿这点对于抽样所在地质监部门在利益方面又对吃了不讨好,没有收益。不过一般都会采取将生产厂家通知来,用一些“技术性处理”,抛开依法依规不讨论,有些作为你懂得!
9
发表于 2014-4-10 17:05:35 | 只看该作者
有些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地,生产地在本地;有些企业注册地在本地,生产地又在外地。这种情况,给监督抽查管理带来了地域的交叉。有些行政管理和处罚措施一个地区的部门很难实施,必须移交或联合处理。
10
发表于 2014-10-14 16:45:11 | 只看该作者
有理“产品”和“商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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