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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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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8 23:4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向各位同行、高手请教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高速公路对载重车辆都实行的是计重收费,。经常接到司机反应收费站多计量的问题,出现场后发现收费站计量器具全部都是经过省级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但司机出示的沿途高速出口磅单数据与被投诉收费站称量数据之间显示出现少则3吨5吨多则10吨以上的大误差,当司机对称量结果提出异议的时候,收费站就以行业内部有规定“一次称重不复称”为由拒绝重新称量,同时以“该称量设备是由XX计量单位检定过的,有意见去跟他们讲”为由进行矛盾转移。
新计量法5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现场交易中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保证计量准确;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我想问的是:这个收费站是否属于法条中讲的经营者?缴费车辆方面是否属于消费者?也就是说新计量法59条第2款规定是否适用于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上述情况,从而要求收费站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比如设立“公平秤”或车道外复称设施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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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08:40:15 | 只看该作者
总局法规司在吃干饭,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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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19:02:20 | 只看该作者
具体操作有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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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21:26:35 | 只看该作者
新计量法何时出台了?何时是谁了?第几号主席令?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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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21:09: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14-4-30 21:16 编辑

说实在的,这样的投诉,有熟悉的检定人员去协助是最好的,只是检定人员和执法人员处理这类事件的方式和考虑会有很大的不同。
就我个人来说,接到这样的投诉,我会询问驾驶员是采取什么方式通过动态汽车衡的,车速多少(高速公路有监控录像可以调阅的),如果货车是按照要求通过动态汽车衡的,我会和高速公路沟通让货车复秤,如果被投诉的那条通道反复几次,称量结果和投诉前一致,我会继续和高速公路沟通,让货车换一条通道再复秤,这样的操作能让我判断出被投诉的动态汽车衡是否存在问题,许多时候,是动态汽车衡出现偶然误差,复秤的称量结果就正常了,也有少数时候是汽车衡出现过大误差造成的。如果驾驶员是违规操作通过动态汽车衡造成的过大误差,我会告诉驾驶员,这样的投诉我没法受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只能建议驾驶员和高速公路好好沟通,多说好话,尽量争取到一个复秤的机会,复秤的时候一定要老实按照要求通过动态汽车衡。
我个人所处理的投诉分析判断,大约三成的投诉,驾驶员是有理的,其他的,几乎都是驾驶员自己违规造成的,有时候,驾驶员是缴纳了过路费离开后,心里不痛快才打的投诉电话,这类的投诉其实就是好好和驾驶员沟通,多安抚下驾驶员就能处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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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6:14:4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今年也处理了3起相关投诉,因为超过55吨还是多少,会被收惩罚性的费用,比正常的过杆费高出3-4倍,所以司机一般都会投诉。我们对此最终是调解,从另一外一道复秤收费,没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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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5:40:52 | 只看该作者
收费站是按照磅单来收费吗?不是,是按照车辆核定的吨位收费。磅单只是核实车辆超载了没有。如果超载就不让上高速。那称重设备是否是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就是一个问题?接下来就是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然后是使用频次的问题,如果使用频次高,则可以缩短检定周期。
上述只是我局职能牵涉的问题,超载是个社会化的问题,不是我局能够解决的,要靠制度来解决而非长期性的疲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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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4:31:59 | 只看该作者
新计量法已经修改六稿了,因为触动了一批固有利益,迟迟没有通过。依法治国的落实,举步维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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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9:04:20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说新计量法今年3月1日实施吗?怎么看不到新法的内容呢?谁能说说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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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8:51:00 | 只看该作者
计量法处罚的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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