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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计重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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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23: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向各位同行、高手请教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高速公路对载重车辆都实行的是计重收费,。经常接到司机反应收费站多计量的问题,出现场后发现收费站计量器具全部都是经过省级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但司机出示的沿途高速出口磅单数据与被投诉收费站称量数据之间显示出现少则3吨5吨多则10吨以上的大误差,当司机对称量结果提出异议的时候,收费站就以行业内部有规定“一次称重不复称”为由拒绝重新称量,同时以“该称量设备是由XX计量单位检定过的,有意见去跟他们讲”为由进行矛盾转移。
新计量法5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现场交易中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保证计量准确;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我想问的是:这个收费站是否属于法条中讲的经营者?缴费车辆方面是否属于消费者?也就是说新计量法59条第2款规定是否适用于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上述情况,从而要求收费站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比如设立“公平秤”或车道外复称设施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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