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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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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21:1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4-30 21:24 编辑

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1、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2、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3、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5、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疑问所在:
1、政府部门职能“三定”方案曾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质监部门并不负责。
但依照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质监部门对家用汽车商品流通销售环节,负有质量监管职责。
所以对家用汽车销售环节(销售者)商品质量问题,就具有了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2、这一点是作为一种特别授权和规定,可以突破“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职能。
而对于其他商品质量监管,质监部门并不具有对销售者产品质量问题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是不是这个意思?

请大侠指教。
沙发
发表于 2014-5-4 08:39:09 | 只看该作者
按照职能规定,质监总局不应出台该规定?。。。。
硬座
发表于 2014-5-4 08:45:03 | 只看该作者
迷茫中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9:08:54 | 只看该作者
????????????????????????
地板
发表于 2014-7-20 09:32:5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是提前布局,就是一帮喝茶看报的大爷
6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21:39:34 | 只看该作者
?????????????????????????
7
发表于 2014-8-20 08:31: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疑问很有道理
8
发表于 2014-8-20 10:22:30 | 只看该作者
期待权威解答
9
发表于 2014-8-20 10:43:50 | 只看该作者
看似强有力的“规定”,具体操作起来试试,看看质监有多大的能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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