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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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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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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8:06:12 | 只看该作者
cdf 发表于 2014-5-7 14:53
市县局可以不要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了吗?全归省局管理了?

原来的认证认可条例、棉麻毛绒丝等纤维监管规定,其法规规章就没有向市县质监部门授予过行政监督管理权。
只是3C产品监管授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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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9:27:50 | 只看该作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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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7:27:43 | 只看该作者
寒羽良 发表于 2014-5-16 09:27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 ...

不是指强制认证产品监管,两回事。
是指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证认可等监管执法职能。
1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9:10: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5-16 19:15 编辑

编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查意见认为: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后,市、县质监部门无此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要求从行政权力目录中取消,禁止行使该项职权!
而且,省以下未取消垂管以前,原来也不一定具有此项职权。
因为省垂管时,市、县质监部门仍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作部门,仅是实行省级人、财、物的统管,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当时,市、县质监局也不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
15
发表于 2014-5-19 09:10: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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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9:1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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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7:26:22 | 只看该作者
再强调一次,不是指“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执法职权,而是指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行政监管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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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17:41: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19
发表于 2014-5-19 19:14: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5-16 19:10
编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查意见认为: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后,市、县质监部门无此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

垂直管理时,市、县局是省局派住地方的机构,当然具有省局拥有的监管职责。
20
发表于 2014-5-20 05:54:22 | 只看该作者
总局知道此事,但不回答的意思,是不是指“你们自己看着办,出了事我不负责任”的意思。记得N多年前我有一案子层层请示,最后打电话给总局某司处,一年轻女领导的答复类似——“反正你们县局是独立法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这案子如果不怕诉讼就罚,如果担心败诉就别罚了”。说实话当时我真想砸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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