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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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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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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9:27:50 | 只看该作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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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7:27:43 | 只看该作者
寒羽良 发表于 2014-5-16 09:27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 ...

不是指强制认证产品监管,两回事。
是指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证认可等监管执法职能。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9:10: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5-16 19:15 编辑

编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查意见认为: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后,市、县质监部门无此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要求从行政权力目录中取消,禁止行使该项职权!
而且,省以下未取消垂管以前,原来也不一定具有此项职权。
因为省垂管时,市、县质监部门仍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作部门,仅是实行省级人、财、物的统管,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当时,市、县质监局也不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
14
发表于 2014-5-19 09:10: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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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9:16: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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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7:26:22 | 只看该作者
再强调一次,不是指“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执法职权,而是指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行政监管等职权。
17
发表于 2014-5-19 17:41: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18
发表于 2014-5-19 19:14: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5-16 19:10
编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查意见认为: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后,市、县质监部门无此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

垂直管理时,市、县局是省局派住地方的机构,当然具有省局拥有的监管职责。
19
发表于 2014-5-20 05:54:22 | 只看该作者
总局知道此事,但不回答的意思,是不是指“你们自己看着办,出了事我不负责任”的意思。记得N多年前我有一案子层层请示,最后打电话给总局某司处,一年轻女领导的答复类似——“反正你们县局是独立法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这案子如果不怕诉讼就罚,如果担心败诉就别罚了”。说实话当时我真想砸了电话。
20
发表于 2014-5-20 09:32:15 | 只看该作者
“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不包括产品认证的监管?那么就是产品认证不用基层管了?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证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证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该复函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证监管职能,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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