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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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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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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9: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http://www.hebfzb.gov.cn/E_ReadN ... =4&NewsID=13513

行政规定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这是原则。但如果行政规定只与上位法的任意性规范相抵触,或者上位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特别是上位法规定在先,行政规定在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原则,承认行政规定的法律效力而予以适用。例如,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第2款没有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纳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1月26日下发的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界定为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24日给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明确指出:“根据现行质量技术监督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地、州、盟、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县、族、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省以下的市、县级质监部门具有认证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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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9 19: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7-19 19:41 编辑

认证认可法规关于地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
执法职权的表述


(国务院390号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质检总局第81号令、第82号令、第155号令):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质检总局第61号令、第63号令):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质检总局86号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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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wjy4171 发表于 2014-7-21 11:29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

3C执法没有疑问。其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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