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简岩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认证认可监管职能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09: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沙发
发表于 2014-5-19 09: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硬座
发表于 2014-5-19 09: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发表于 2014-5-20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不包括产品认证的监管?那么就是产品认证不用基层管了?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证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证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该复函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证监管职能,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6 04:15 , Processed in 0.54783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