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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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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7 08: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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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6: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法官 发表于 2014-5-7 09:20
不可能只改动这两条,这应该是楼主挑主要的改动,如果只改两条那不修改的形同儿戏了吗!

我权力好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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