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4-5-15 10:45 编辑
实践执法案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台特种设备正在使用,经查证:该单位的特种设备出厂、安装技术资料齐全,已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证,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该单位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种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另一种违法行为是 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对该单位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直接处罚,不能剥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改正的权利,应按第八十三条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违反了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直接处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种意见是不宜直接处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特种设备按照要求进行了申报并接受检验,不予处罚;
2、特种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停止使用的,按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3、特种设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但还未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停止使用的,不予处罚;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例转自zxw6908 发帖http://bbs.cnqol.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2712)
发现关于特设安全法84条的适用在实践执法很有争议,觉得很有必要进行探讨,大家结合上述案例说说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