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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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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设安全法84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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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6:30:57 | 只看该作者
hnzj 发表于 2014-5-15 11:22
目的是消除事故隐患,给予使用一定时间予以改正,与法与情都能行得通,同意第三种意见。

   请问:本就在使用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了,还能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改正??那么,限期时限是多少天?在限期改正期内如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认为:特种设备本身就是特殊产品,在使用中承受长期的压力,内部发生了一系列物理和化学变化,为设备留下了安全隐患,要不然为何要规定定期检验的有效期呢?再说《特安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使用者“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是业主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监管人员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如发现了使用单位还未提出申请检验要求,应该马上下发《监察指令书》责令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检验申请并接受检验;超过这一时限要求,使用特种设备就应该受到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22
发表于 2015-4-20 09:14:08 | 只看该作者
糊涂小子 发表于 2015-4-16 16:30
请问:本就在使用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了,还能给予一定时间限期改正??那么,限期时限是 ...

限期改正的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可定1周,也可定1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肯定由使用单位来负责。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就不要啥子都帮使用单位想、做,否则就变成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了。
在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且使用单位未提出申请检验要求时下发《监察指令书》是不合适的,因为83条第4项规定的是未提出申请并接受检验,关键是检验。而且在有效期届满前你根本不知道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后是否停用、是否报废等。
84条和83条在定检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
23
发表于 2015-5-6 16:53:52 |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4-20 09:14
限期改正的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可定1周,也可定1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肯定由使用单位来负责。
落实安 ...

   注意:人大法工委已经回复了质检总局: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4
发表于 2015-5-18 09:02:48 | 只看该作者
应按照84条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2015]20号,答复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问题的意见: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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