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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让我无语的新闻,又让人流血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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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8:3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924334019 于 2014-6-14 18:44 编辑

据报道:身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科长,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多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近日,现年29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 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刘某在担任城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负责人、科长期间,在对辖区食品小作坊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等职责,致使王某、谭某等10户14人(均已判刑)在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市场销售的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严重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14-6-14 19: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芽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
发表于 2014-6-14 21: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替罪羔羊,奈何。
发表于 2014-6-14 21: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4-6-15 09: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愈来愈大了
发表于 2014-6-15 11: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糊涂!!!是乱作为?
发表于 2014-6-15 11: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芽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原卫生部有文件。
发表于 2014-6-15 13: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了事总要有人负责任,领导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毕竟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定啊。可悲的我们,在日常执法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我们往往会引用红头文件来支撑我们的日常执法和管理,殊不知这样风险就埋下了,公检法司依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部门都要审查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至于部门的文件效力更低了,出了事情我们想用部门文件的解释来推脱自身责任,司法部门不予采纳的话,谁也救不了我们,责任出来了还要我们自己扛,兄弟们啊,今后工作中一定要记住,想用红头文件来作为我们执法或规避风险依据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的为党和人民工作,试想一个连自己都保护不了的执法人会员,如何在执法工作中为党和人民服务?
发表于 2014-6-15 15: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定豆芽为“食品”(加工食品)是错误的,豆芽应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一、国家标准
1、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P140页) “附录A.3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
2、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P180) 04.02.01.04豆芽菜属于04.02.01“新鲜蔬菜”,不属于04.02.02“加工蔬菜”。
3、GB/T23381-2009《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普法》(03P1页 ) “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类(豆芽、黄瓜、番茄、草莓、橙类等)植物性食品…”
二、行业标准
4、NY 5317—2006《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P1页)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黄豆芽、绿豆芽、青豆芽等芽类蔬菜。”
5、NY/T 1325—2007《绿色食品 芽苗类蔬菜》( P4页) “附录A 常见芽苗类蔬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蚕豆芽…芝麻芽。”
三、国家机关公告(函)
6、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P4页 ) “(三)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 代表作物:绿豆芽、黄豆芽”
7、卫生部[2004]212号《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国家质检总局[2009]202号《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
“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家统计局)(P16页)
“—养植蔬菜及其他蔬菜:豌豆苗、豆芽菜、黄花…其他未列明蔬菜”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6 ) “附件 芽苗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青豆芽、红豆芽…碧玉笋。”
1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2012-11-06)(P3页 ) “由于豆芽制发是一种种植性质的生产行为,即使生产经营单位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企业的形式实行规模化、工厂化生产,只要生产经营性质没有本质的变化,也仍然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监管。”
12、《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注释》(海关总署)
豆芽代码070909090“新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
13、《农业部多地抽检发现问题豆芽 亚硝酸盐大幅超标》(2011年05月04日 新华网 )
说明豆芽是初级农产品,若是“加工食品”,农业部有权抽查吗?
四、国家法律
1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显然,这里的“初级”是相对于“加工”而言的,不能因为种子的“二次”种植就否定其农产品的性质,如豆芽、豆苗、蒜黄、蒜苗、萝卜苗、白菜苗、麦芽、麦苗、豌豆苗、香椿芽等。可见,豆芽是食品中的农产品,而且是未经任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
豆芽既然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区别于土壤种植的无土栽培,日本称之为液体种植),其投入品就应是“农药”而不是“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需要食品添加剂吗?
发表于 2014-6-15 15: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kyzhqfjl 于 2014-6-16 08:14 编辑

被抓估计是介入了监管,罚过放行或者其他原因没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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