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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证据规则,使诉讼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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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7:4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相对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例如在质量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不提供质量证明材料,在认证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不提供认证证书,在特种设备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不提供作业人员证书等等,但在调查时,行政相对人却声称这些材料都有,造成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准确认定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在调查材料中,明确记录执法人员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中对这一过程予以确认,我们就可以认定行政相对人没有相关证明,在诉讼时也可立于不败之地。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沙发
发表于 2014-6-23 21:28:15 | 只看该作者
硬座
发表于 2014-6-24 08:35:50 |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
板凳
发表于 2014-6-24 11:10: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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