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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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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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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2:11:06 | 只看该作者
交警典型的特权作风,上牌就解决安全问题吗?扣车就解决安全问题吗?安全的名义耍特权,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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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7:25: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7-9 18:46 编辑

山西交警扣陕西法院车续:法院五领导抵达原平协调

华商报山西原平讯(特派记者王培民)山西原平市交警强行扣留陕西华阴市法院执行查封、扣押的31辆涉案工程车一事,经华商报独家报道后,昨日仍是网络和各家媒体争论及报道的热点。昨日下午,渭南市中院领导、华阴市委领导和法院有关负责人一行5人抵达原平市,与当地相关单位交涉处理涉案车辆被交警强扣一事。

华阴法院低调公布涉案车辆被扣结果

  昨日凌晨,华阴市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法院赴山西执行涉案车辆的经过,说明了法院执行的合法性,也对原平交警扣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说起为何在事发后13天才公开回应事件经过时,华阴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说,起初总想通过协商低调处理此事,但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只好客观地低调陈述事件经过,希望社会各界了解事件的真相。“我们公布的事件经过客观真实,有相关法律条款和依据,也希望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执法过程。”蔚冰武说。

  昨日下午,渭南市中院副院长周稷、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以及华阴县法院院长童建军等一行5人抵达山西原平市,与山西忻州市中院及原平市相关单位领导进行交涉,研究处理涉案车辆遭遇交警扣留一事。

  据知情人透露,华阴法院方面在交涉中提出的主要主张有:原平交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认可;要求原平交警放行被扣涉案车辆并护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同时,要求对原平方面相关责任人追责。

  好好协商,这样交警与法院的执法对撞就不会发生

  北京京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明认为,任何执法都得用技巧和智慧来执行,明知这是法院在依据法律裁定执行涉案车辆的移动,原平交警却依据《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以无牌无照为由强行扣押,这是教条地用法律条款机械地“死磕硬抬”,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行为,是在斗气。

  张明说,法律始终是滞后于现实的,法条之间的衔接也有些不十分完善的地方,正常情况下交警遇见法院执行这么多的车辆上路,拦截盘查正常。法院出具法律裁定和相关证件后应予放行,即便是法院的一些手续还不完善,交警应当协助法院完善手续,主动提供安保护送,而不是简单地一扣了之。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孟利峰认为,办理移动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事,法院是在执行生效法律裁定来扣押涉案车辆,这些涉案的工程车并非上路营运的正常车辆,不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

  “如何使这些被依法扣押车辆安全移动,应当是交警与法院的共同目的,执意扣押且放掉轮胎的气,交警难免有点故意刁难之嫌,也容易让人产生其他联想,好好协商,这样交警与法院的执法对撞就不会发生。”孟利峰说。

  截至昨晚11时发稿,华阴与原平方面就如何处理这起扣车事件,仍在协商中。

http://shanxi.sina.com.cn/news/report/2014-06-30/071661780.html

      
山西交警查扣陕西法院涉案车全部转运宁武

       中新网忻州6月30日电 (李新锁 赵昱)30日下午,在山西省忻州原平市铝业大道,此前被山西原平交警查扣的31辆陕西华阴法院涉案工程车正在装车转运,山西原平交警和陕西华阴法院在完成交接程序后,这批车辆将被转移至陕西华阴法院在宁武县指点地点。
  在现场执勤的山西省原平市交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吴全明介绍,当天下午16时30分,陕西华阴法院在山西原平交警扣押车辆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查扣的31辆工程车将于当天全部转运。陕西华阴法院当天从原平附近县、市调集20余辆平板车,分批将工程车装车启运。

在转运现场,31辆工程车陆续开出停车场,相继装运上车。由于车辆较多,过往车辆、行人纷纷观望。在山西原平交警出示的扣押车辆清单上,注明了车辆车架号、编号等数据。陕西华阴法院工作人员在现场查验车辆后,将跟随转运车赶往宁武县。

吴全明说,当天下午,31辆工程车将分两批转运,从206省道前往宁武。因为206省道系山西主要运煤通道,沿途车流密集。当天,原平交警在沿途布置固定、巡逻警力,并提前和宁武交警接洽,确保车辆安全转运。

至此,喧嚣一时的山西原平交警查扣陕西华阴法院涉案车辆事件告一段落。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30/202930446043.shtml



争论过程就是一次普法

“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尘埃落定,这次极其平常的执法,却引起了一场极其不平常的大讨论。理不辩不明,事不说不清——

  阅读提示

  6月30日,记者赶到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武俊德告诉记者,经过协商,事情已得到妥善解决。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接受原平市交警大队建议,对滞留在原平境内的31辆工程车用平板拖车拖运至该院保存地点宁武县,并由原平交警协助保障运转途中的道路安全。至此,引发全国关注的“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告一段落。
  
  事件回放:

  6月17日华阴法院与原平交警就扣留31辆无牌工程车一事发生分歧

  今年,原平市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战,市区内有多处施工工地。原平市交警部门向全市承诺,要为市民出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严禁市区内工程车上路。

  6月17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在省道310线131公路(将军大桥)处巡逻时发现,有8辆无牌黄色工程车由西向东驶来,随即上前拦车检查。同时有过路群众举报,已有多辆此型工程车驶过,后面还有。五中队立即通知前方一中队组织拦截已通过的无牌工程车。一中队遂在市区京原路立交桥交叉口拦截下由一辆陕西法警车带队的无牌工程车21辆。停车后,所有司机拒绝向执法交警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合法证件。法警车上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是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扣押执行的车辆,前往宁武。

  下午5时许,华阴市法院一副院长带领工作人员来到原平市交警大队,出示了工作证,称是执行公务车辆,交警不应该拦截扣押,后到现场向执勤交警出示了华阴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执勤交警认为,裁定书仅有扣押“同力牌重工牌非公路用车35台”内容,不足以与现场拦截下的车辆对应,双方发生分歧。由于数辆大车长时间停靠路中,引起交通堵塞,并有大量群众围观。交警要求无牌工程车转移,但司机们纷纷弃车离开现场,随后又有2辆无牌工程车停在将军大桥车队后面,驾驶员停车后自行离去。

  晚上8时,夜幕降临,为了避免引起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原平市交警大队安排交警将31辆无牌工程车拖离现场,转移到了安全地点。另外有4辆无牌工程车因为之前存在故障,由平板拖车拖运,符合道路交通法规,原平市交警予以放行。

  争论四起:

  原平交警建议华阴法院采用安全方式运送扣押物品的声音淹没在声讨浪潮中

  事情发生后,双方虽然经过协商沟通,但并没有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6月28日,双方分歧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法律专家也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评析,臧否原平交警扣车做法。

  原平交警解释自己执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第九十五条“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针对原平交警的说法,华阴市法院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故而认为,此事件中的31辆无牌车是该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无需办理临时车牌,该院的裁定书就是这些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特别是华阴市法院的第二条反驳意见,引起多位法律专家对原平交警的批评,认为是行政权在干预司法权。通俗地讲,就是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的东西,交警又从法院手里扣押下来。这让原平市交警大队如芒在背,建议对方采用安全的方式运送扣押物品的声音迅速淹没在了汹涌的声讨浪潮中。

  但也不乏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交警扣押无牌上路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无不当。反而,法院有越权行为之嫌。法院查封扣押涉案工程车,只是拥有了对这批车辆的临时管理权,并不具备许可这批车辆上路的权力。

  事后启示:

  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款合适,总能取得共识

  就在法律专家为孰是孰非议论纷纷和不断有媒体加入讨论的情况下,原平市却传来消息,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用平板拖车拖运这31辆工程车至华阴市法院保存地点宁武县,原平交警协助沿途护送。6月30日下午,即开始进行拖运。

  解铃还须系铃人。“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之所以妥善解决,最后还是回到这31辆车上。根据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技术标准,非公路工程车是在露天矿山等作业区使用的一种重型自卸车,因其外形超过国家规定的道路行驶车辆宽不得超过2.5米的限值,其单轴载荷远远超过了12吨的限值,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另外,国家明文规定,非公路工程车属于特种驾驶,其驾驶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管理。

  也就是说,工程车无需上牌照,也无法领到牌照,只允许其在作业区工作。工程车不允许上路行驶,其驾驶人员也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

  一切尘埃落定,争执双方冰释前嫌。忻州市一位律师指出,这场争论有很多积极意义。不论是支持原平交警方,还是声援华阴市法院方,大家都是据法而争,争论的过程其实也是一场普法的过程,而且最终也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事情才得以解决。他说,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当事双方认识不一致是常见的,但这种不一致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对立的,更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二选一,双方一开始都有偏差的也不鲜见,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款合适,最后总能取得共识。

  在采访中,记者在原平市交警大队不止一次听到交警们说,“虽然最终华阴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但是我们也从中深化了不少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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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9 18:43:19 | 只看该作者
争论过程就是一次普法


“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尘埃落定,这次极其平常的执法,却引起了一场极其不平常的大讨论。理不辩不明,事不说不清——

  阅读提示

  6月30日,记者赶到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武俊德告诉记者,经过协商,事情已得到妥善解决。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接受原平市交警大队建议,对滞留在原平境内的31辆工程车用平板拖车拖运至该院保存地点宁武县,并由原平交警协助保障运转途中的道路安全。至此,引发全国关注的“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告一段落。
  
  事件回放:

  6月17日华阴法院与原平交警就扣留31辆无牌工程车一事发生分歧

  今年,原平市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战,市区内有多处施工工地。原平市交警部门向全市承诺,要为市民出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严禁市区内工程车上路。

  6月17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在省道310线131公路(将军大桥)处巡逻时发现,有8辆无牌黄色工程车由西向东驶来,随即上前拦车检查。同时有过路群众举报,已有多辆此型工程车驶过,后面还有。五中队立即通知前方一中队组织拦截已通过的无牌工程车。一中队遂在市区京原路立交桥交叉口拦截下由一辆陕西法警车带队的无牌工程车21辆。停车后,所有司机拒绝向执法交警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合法证件。法警车上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是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扣押执行的车辆,前往宁武。

  下午5时许,华阴市法院一副院长带领工作人员来到原平市交警大队,出示了工作证,称是执行公务车辆,交警不应该拦截扣押,后到现场向执勤交警出示了华阴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执勤交警认为,裁定书仅有扣押“同力牌重工牌非公路用车35台”内容,不足以与现场拦截下的车辆对应,双方发生分歧。由于数辆大车长时间停靠路中,引起交通堵塞,并有大量群众围观。交警要求无牌工程车转移,但司机们纷纷弃车离开现场,随后又有2辆无牌工程车停在将军大桥车队后面,驾驶员停车后自行离去。

  晚上8时,夜幕降临,为了避免引起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原平市交警大队安排交警将31辆无牌工程车拖离现场,转移到了安全地点。另外有4辆无牌工程车因为之前存在故障,由平板拖车拖运,符合道路交通法规,原平市交警予以放行。

  争论四起:

  原平交警建议华阴法院采用安全方式运送扣押物品的声音淹没在声讨浪潮中

  事情发生后,双方虽然经过协商沟通,但并没有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6月28日,双方分歧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法律专家也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评析,臧否原平交警扣车做法。

  原平交警解释自己执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第九十五条“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针对原平交警的说法,华阴市法院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故而认为,此事件中的31辆无牌车是该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案件标的物,无需办理临时车牌,该院的裁定书就是这些车辆移动的法律依据。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特别是华阴市法院的第二条反驳意见,引起多位法律专家对原平交警的批评,认为是行政权在干预司法权。通俗地讲,就是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的东西,交警又从法院手里扣押下来。这让原平市交警大队如芒在背,建议对方采用安全的方式运送扣押物品的声音迅速淹没在了汹涌的声讨浪潮中。

  但也不乏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交警扣押无牌上路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并无不当。反而,法院有越权行为之嫌。法院查封扣押涉案工程车,只是拥有了对这批车辆的临时管理权,并不具备许可这批车辆上路的权力。

  事后启示:

  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款合适,总能取得共识

  就在法律专家为孰是孰非议论纷纷和不断有媒体加入讨论的情况下,原平市却传来消息,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用平板拖车拖运这31辆工程车至华阴市法院保存地点宁武县,原平交警协助沿途护送。6月30日下午,即开始进行拖运。

  解铃还须系铃人。“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一事之所以妥善解决,最后还是回到这31辆车上。根据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技术标准,非公路工程车是在露天矿山等作业区使用的一种重型自卸车,因其外形超过国家规定的道路行驶车辆宽不得超过2.5米的限值,其单轴载荷远远超过了12吨的限值,不允许在公路上行驶。另外,国家明文规定,非公路工程车属于特种驾驶,其驾驶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管理。

  也就是说,工程车无需上牌照,也无法领到牌照,只允许其在作业区工作。工程车不允许上路行驶,其驾驶人员也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

  一切尘埃落定,争执双方冰释前嫌。忻州市一位律师指出,这场争论有很多积极意义。不论是支持原平交警方,还是声援华阴市法院方,大家都是据法而争,争论的过程其实也是一场普法的过程,而且最终也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事情才得以解决。他说,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当事双方认识不一致是常见的,但这种不一致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对立的,更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二选一,双方一开始都有偏差的也不鲜见,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款合适,最后总能取得共识。

  在采访中,记者在原平市交警大队不止一次听到交警们说,“虽然最终华阴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但是我们也从中深化了不少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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