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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能效抽检不合格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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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6:0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检验自镇流荧光灯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被判为不合格。该批产品没有销售。处理意见有以下两种:
一、按《节约能源法》第70条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法条中规定可处违法所得1-5倍。请教,该批产品没有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应当如何的理解?
二、能否使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抽检只对能效进行了检验,未对产品安全性检验。按照法理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那么是否只能套用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沙发
发表于 2014-8-14 16:45:32 | 只看该作者
一、节约能源法没有做出关于违法所得的特殊规定,也就意味着只能按照违法获取的利润认定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只能没收产品;
二、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吊销营业执照。既然法条规定是“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生产的能否按照质量法中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处罚?销售的按照标准化法类似条款处罚?
三、要是完任务的话,呵呵,咱们都懂的。
考虑不周,多担待
硬座
发表于 2014-8-15 10:14:05 | 只看该作者
只能套节约能源法,没收不合格产品!你懂的!
板凳
发表于 2014-8-15 10:40:54 | 只看该作者
按抽查不合格处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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