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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设安全法》84条的“未经检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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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2: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这个问题讨论的够多了,我以前还发过一贴http://bbs.cnqol.com/thread-103611-1-1.html,在文中对84条的“检验”的理解结合25条关于监督检验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的观点是84条的“检验”包括“企业出厂检验(自检)和监督检验”不包括定期检验
    今天和一网友在讨论一个案例的适用法律上突然又引发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认为以前观点是错误的,84条的检验只包括企业的出厂检验,不包括监督检验,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我认为以往去结合25条监督检验的规定来理解是误入歧途,应该结合32条看,注意32条和84条(一项)的表述(注意3种情形表述),两条文是完全对应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32条的“检验”和84条中的“检验”含义是一样的,我们来对比下安全法里的对于检验的表述:
    25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7条:···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2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0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4条(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注意只有27,32,84单纯使用了“检验”两字,其他25是“监督检验”,40是“定期检验”,那么27,32,84的“检验”是否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呢?
   答案我认为是否定的,
   首先从字义看虽然可理解“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三者作为义务(监督检验的义务还不是使用单位)的重要程度还是不同,一个特制设备的销售或使用单位在购进特种设备之前,需要验收产品合格证,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如果生产企业不出厂检验,销售使用单位不验收合格证,这是从常理来说不能容忍的严重过错了
   其次,注意看27,32,84条中规制的3种情形:许可,检验,淘汰报废,从3行为并列表述,其行为违法程度要相当的角度(不可能把一个轻行为和一个重行为并列)来看,只有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就不合格这样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才能和使用未经许可和淘汰报废设备的违法程度相当。
    二、注意不是所有特种设备都需要监督检验
    三、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任主体是安装改造方非使用方,对于使用方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处理安装改造方解决,也不存在法律漏洞问题
     写的有点仓促,欢迎拍砖指教。
沙发
发表于 2014-8-19 15:14:13 | 只看该作者
监督检验是安装这一环节的合格检验,所以按照《特设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出厂检验和安装监检都是“生产”环节结束后的检验。你的前一次的观点是对的。


硬座
发表于 2014-8-19 15:29:52 | 只看该作者
玩文字游戏没意义,向国家局请示下才是正道,处理检验不合格设备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检验不合格结果的告知,申请复检的权利,从程序上我们还有不足的。
板凳
发表于 2014-8-19 16:07:47 | 只看该作者
论的蛋疼了,还是没结论
地板
发表于 2014-8-19 16:15:03 | 只看该作者
总局已经明确答复了,84条的检验不合格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还自以为是的讨论这个有什么用。
6
发表于 2014-8-19 16:21:47 | 只看该作者
不管白猫黑猫,罚得钱来交给市局省局就是好“猫”。你就有机会进步、高升。
7
发表于 2014-8-19 20:37:33 | 只看该作者
留言内容:

总局领导: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现已施行,本人对该法第84条“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的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是指什么检验有疑惑。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只说了未经监督检验的属未经检验(那么未经定期检验呢),对检验不合格未解释。我认为在同一个法里,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这“检验”两字的解释应该是一样的,众贯全法,应理解为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我的问题是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可按该法第84条直接处罚?还是按83条第一款第四项先责令限期改正?请及时答复为盼。 此致 敬礼!(2014-02-08)

回复内容:

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进行处罚。(2014-02-13)


http://bbs.cnqol.com/thread-102522-5-1.html
8
发表于 2014-8-20 04:07:0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急着下定论,我把国家总局的一个特设法解释对84条的截图发上来,大家先认真看一下,这个解释相对于网站的解释,更严肃一点,可以这样说,网站的回复是无法当作执法依据的,至少与解释相比严肃性不足。
9
发表于 2014-8-20 08:31:55 | 只看该作者
84条的中的检验包含所有的检验,回答完毕,至于释义和网站回复,无法律效力
10
发表于 2014-8-20 10:01:24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研究的很深入啊!还是多请示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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