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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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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设安全法》84条的“未经检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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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19 16:15:03 | 只看该作者
总局已经明确答复了,84条的检验不合格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还自以为是的讨论这个有什么用。
板凳
发表于 2014-8-19 16:07:47 | 只看该作者
论的蛋疼了,还是没结论
硬座
发表于 2014-8-19 15:29:52 | 只看该作者
玩文字游戏没意义,向国家局请示下才是正道,处理检验不合格设备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检验不合格结果的告知,申请复检的权利,从程序上我们还有不足的。
沙发
发表于 2014-8-19 15:14:13 | 只看该作者
监督检验是安装这一环节的合格检验,所以按照《特设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出厂检验和安装监检都是“生产”环节结束后的检验。你的前一次的观点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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