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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ngzh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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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设安全法》84条的“未经检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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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1:08:15 | 只看该作者
kgblycia 发表于 2014-8-19 16:15
总局已经明确答复了,84条的检验不合格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还自以为是的讨论这个有什么用。

个人认为总局的回复,包括安全法的解释都是值得商榷的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11:09: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4-8-20 11:12 编辑
sdtj12365 发表于 2014-8-20 08:31
84条的中的检验包含所有的检验,回答完毕,至于释义和网站回复,无法律效力

   回答错的远了,至少是不会包括定期检验。
13
发表于 2014-8-21 06:14:0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的需要总局出一个复函或人大出台一份解释。
14
发表于 2014-8-21 09:23:0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制定是严格的,你要有文学水平才行,不是所有的都去问,检验在不同语言环境下指意不同.比方在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法律上还有相互涵盖和不涵盖等,要去好好理解.
15
发表于 2014-8-21 11:07:57 | 只看该作者
自相矛盾的新典故
16
发表于 2014-8-25 10:43:23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4-8-20 11:08
个人认为总局的回复,包括安全法的解释都是值得商榷的

那你也可以质疑法律的规定,然后不按照法律来办。法律就是法律,只要制定出台了,就算你觉得不合理,那你就得遵照执行,而不是想方设法的去质疑。
17
发表于 2014-8-25 11:28: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8-25 11:33 编辑

同意上面16楼的意见,质疑可以,但必须执行!
现在的法律条文释义,其性质是一般出版物,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而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18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22:43:46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8-25 11:28
同意上面16楼的意见,质疑可以,但必须执行!
现在的法律条文释义,其性质是一般出版物,代表作者个人的观 ...

我的观点不是说要否认法律或行政机关,而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是存在不同歧义的,不要单纯的凭字义去理解,而是要在歧义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通过体系解释、立法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来理解法律条文,这并非空谈理论,当然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我们要尊重总局的意见。
19
发表于 2014-9-23 09:32:39 | 只看该作者
宁海西门 发表于 2014-8-19 15:29
玩文字游戏没意义,向国家局请示下才是正道,处理检验不合格设备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就是没能 检验哦
20
发表于 2014-9-26 10:51:5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没有必要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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