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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食品企业移交公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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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09:5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教:我辖区有一有证生产食品企业,现在已转移到另一地方(离原厂有几公里)生产,生产产品标识依然按原厂,没有变更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任何手续。可以按无证查处吧??如果移交公安有什么标准才能构成??
沙发
发表于 2014-8-22 10:48: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没毕业移交吧,公安也不会受理的
硬座
发表于 2014-8-22 10:53:21 | 只看该作者
不构成刑事犯罪
板凳
发表于 2014-8-22 11:03:3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按照无证生产查处,因为地址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审核发证,另移交公安机关的前提是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地板
发表于 2014-8-22 11:06:40 | 只看该作者
已送公安机关的案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但无证生产的案件不涉及。
6
发表于 2014-8-25 08:55:18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生产许可证不是专卖,专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不能移送。
7
发表于 2014-8-25 08:56:09 | 只看该作者
生产地址改变属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核合格后才能生产。
8
发表于 2014-8-25 09:56:07 | 只看该作者
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检察院立案标准第七十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要够立案标准就先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在处理避规责任要紧。
9
发表于 2014-9-4 15:11:26 | 只看该作者
无法移交吧
10
发表于 2015-3-1 12:46:41 | 只看该作者
不能移交,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特别规定不要用,容易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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