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天行健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急!求助请同僚们帮忙

[复制链接]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1:44:27 | 只看该作者
该企业为分装企业,办理的杂粮类生产许可证为小米、高粱米和玉米糁,当时获证时没有产品明细。个人认为不能算冒用,因为产品为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主体应为农业部门
12
发表于 2014-9-10 12:36:04 | 只看该作者
天行健 发表于 2014-9-10 11:44
该企业为分装企业,办理的杂粮类生产许可证为小米、高粱米和玉米糁,当时获证时没有产品明细。个人认为不能 ...

应该跳出执法看执法。1、主观没有恶意,属于不懂,应该帮助其改正为妥,2、豆芽不属于我们管理的范畴。
13
发表于 2014-9-10 13:56:2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整改为主。
14
发表于 2014-9-10 15:26:03 | 只看该作者
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我查过类似的,进超市的初级农产品也打上了QS标。
15
发表于 2014-9-10 17:04:5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定性为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较为合适。
16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7:26:46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哪个法律规定呢?
17
发表于 2014-9-10 17:46:04 | 只看该作者
这种初级农产品,就是有点标识不规范的瑕疵,比起那些毒牛奶、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性质从根本上就不同,省省吧,不要偏执的追究这些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的、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腾出精力和时间来打击那些故意故意造假、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吧!这种违法行为定性为标识不规范有何不可?非要往能罚款的条款上套,执法本身就存在不良目的!!!
18
发表于 2014-9-10 17:46:06 | 只看该作者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4-9-10 13:56
个人认为整改为主。

呵呵,认同,如果没有指标,你会怎么做,你就怎么做
抛去不合理的杂念,做真正的“我”
19
发表于 2014-9-11 08:37:23 | 只看该作者
天行健 发表于 2014-9-10 11:44
该企业为分装企业,办理的杂粮类生产许可证为小米、高粱米和玉米糁,当时获证时没有产品明细。个人认为不能 ...

没有明细,不是就可以让他打印生产许可证及编号的理由。既然打印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就是冒用。那么质监或药监应该是执法主体。
20
发表于 2014-9-11 08:52:16 | 只看该作者
cdxspg 发表于 2014-9-11 08:37
没有明细,不是就可以让他打印生产许可证及编号的理由。既然打印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就是冒用。那么质监 ...

看似依法行政,实质是曲解法律的立法宗。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恶劣后果,都是些初级农产品,在农贸市场、小菜场散装多的是,而进超市用了外包装,上面印上了原本企业就有的许可证号,只是品种不对,难道变成了有毒食品?!此类情况我觉得按标识不规范,企业以整改为主,非得套上“冒用”?既然套“冒用”,冒用谁的证号?冒用自己!机械的、片面的理解依法行政、所谓的捍卫法律尊严都是不妥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9 09:11 , Processed in 0.531175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