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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09:2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急!求助:食用农产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哪条规定如何处理? 如豆类
沙发
发表于 2014-9-10 10:16:39 | 只看该作者
冒用认证标志吧
硬座
发表于 2014-9-10 10:43: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dxspg 于 2014-9-10 10:50 编辑

楼上的说法可行。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0:51:50 | 只看该作者
该企业已获得杂粮类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哪个规定处理呢?
地板
发表于 2014-9-10 11:10:10 | 只看该作者
案情介绍不详细,不能贸然下结论。
6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1:17:12 | 只看该作者
企业2013年已获得杂粮类生产许可证号,但是办理时,总局指出豆类属于农产品不用办理生产许可证,可是该企业豆类产品在进超市时被拒,为了顺利进入超市销售,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杂粮类生产许可证,现有专业人士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7
发表于 2014-9-10 11:18: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dxspg 于 2014-9-10 11:22 编辑

  请经营者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如果提供了只能移交相关部门撤销,如果不能提供就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规定,判其违法违规。
  然后下达责令改正,同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用问答244.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谨供参考。
8
发表于 2014-9-10 11:28:56 | 只看该作者
天行健 发表于 2014-9-10 10:51
该企业已获得杂粮类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哪个规定处理呢?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糙米、黑米、紫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粉、玉米自发粉、黑麦粉、黑小麦粉、小米粉、高粱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等;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看看这些产品是经过加工了的才发证,天然的产品是不属于发证范围的。这样的话可以用“冒用”处理的。我是这样的认为。
9
发表于 2014-9-10 11:32:52 | 只看该作者
豆类加工过吗?当时取证时的取证产品是什么?所用的产品标准又是什么?搞清楚这些,应该对你有帮助
10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1:44:27 | 只看该作者
该企业为分装企业,办理的杂粮类生产许可证为小米、高粱米和玉米糁,当时获证时没有产品明细。个人认为不能算冒用,因为产品为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主体应为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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