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天行健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急!求助请同僚们帮忙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10: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dxspg 于 2014-9-10 10:50 编辑

楼上的说法可行。
沙发
发表于 2014-9-10 1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dxspg 于 2014-9-10 11:22 编辑

  请经营者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如果提供了只能移交相关部门撤销,如果不能提供就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规定,判其违法违规。
  然后下达责令改正,同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用问答244.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谨供参考。
硬座
发表于 2014-9-10 11: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行健 发表于 2014-9-10 10:51
该企业已获得杂粮类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哪个规定处理呢?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糙米、黑米、紫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粉、玉米自发粉、黑麦粉、黑小麦粉、小米粉、高粱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等;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看看这些产品是经过加工了的才发证,天然的产品是不属于发证范围的。这样的话可以用“冒用”处理的。我是这样的认为。
板凳
发表于 2014-9-11 08: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行健 发表于 2014-9-10 11:44
该企业为分装企业,办理的杂粮类生产许可证为小米、高粱米和玉米糁,当时获证时没有产品明细。个人认为不能 ...

没有明细,不是就可以让他打印生产许可证及编号的理由。既然打印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就是冒用。那么质监或药监应该是执法主体。
地板
发表于 2014-9-11 14: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4-9-11 08:52
看似依法行政,实质是曲解法律的立法宗。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恶劣后果,都是些初级农产品,在农贸市场、小 ...

  做为执法者,你只是执法者,立法宗旨?我们管得了吗?我们有那个能力吗?
  从楼主讲的这个事情来说,自己冒用自己的就不是冒用?他的生产许可证的明细里应该没有“豆类包装”项,否则发证机关就是开了个天大的玩笑。明细里没有,就是告诉你生产别的产品是不允许使用这个证号的,否则就是冒用。
  冒用生产许可证及编号,和产品是不是有毒食品没关系的,生往这方面靠的话,那叫泼妇式儿的无理取闹!
  你是执法者,执的是法,是“就违法而执法”,不是什么都要你考虑个遍的,你不是世人的救星。冒用,这是有法律法规条文做了具体解释的,执这个法不是想当然的能按标识不规范来处理的。
  当然,这是从执法层面来讲。如果从人情方面来讲,那你想怎么执就怎么执了。在中国,毕竟存在着人情导致了法律的不严肃性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9 09:10 , Processed in 0.768531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