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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超标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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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法。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由省级以上卫生技术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同意二楼的看法!省局法制处专门说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属于致病菌,故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不能依据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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