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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适用《食品安全法》?《质量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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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5:2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查处了一起葡萄酒伪造生产日期的案件,实际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企业在瓶体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在法律适用问题时有点疑惑?(葡萄酒已经检验:合格)
个人认为:
1、葡萄酒生产日期往前标注,只会导致保质期提前,不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所以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2、企业虚假标注的问题只是为了让消费者错误地认为酒更陈,品质更好,所以个人认为适用产品质量法
其他科室以前办理过类似案件,均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我有点吃不准。
沙发
发表于 2014-10-15 15:35:2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食品标识规定。
硬座
发表于 2014-10-15 15:48:08 | 只看该作者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板凳
发表于 2014-10-15 16:02:28 | 只看该作者
有食品安全法尽量不要用部门规章
地板
发表于 2014-10-15 17:20:01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考虑了,就应该用食品安全法。
6
发表于 2014-10-16 10:06:10 | 只看该作者
    我赞成楼主观点,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楼主的理由是合适的。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经营者为了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下更多获取利益采取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并未做规定。按照特别法没有规定,一般法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我认为应当注意一点,大多数人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时,主要引用的是该条第一款里的具体项目。但没有注意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与该款规定的五项是并列关系,即标识首先应当真实,然后才是“并符合下列要求”。因标识不真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即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应当可以适用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是可以独立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必须与后面的具体结合才能适用。
    所以,对“2、企业虚假标注的问题只是为了让消费者错误地认为酒更陈,品质更好,”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对应的条款,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一款的第(四)项也是错误的,应当直接引用第一款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进行处理比较合适。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之一就是《产品质量法》,所以,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应该可以。
    以上是个人观点,不妥请谅解。
7
发表于 2014-10-16 12:08:13 | 只看该作者
纯粹从法律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法没规定,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的,可以用产法处理,但从部门职责来说,食品的安全、质量是食药监管理的,而食品标识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内容之一也应该是食药监部门的职责,我们就有点越权了,最好的办法是食药监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不要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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