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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持续改进与提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凡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并接受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查。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工作;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年审的日常工作。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审的具体工作;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年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申报,许可证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省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在企业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并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凡生产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超过11个月(含11个月)的获证企业应参加首次年审,并在省许可证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凡生产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未满11个月的获证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参加首次年审,并向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首次年审合格企业进行以后年度的年审,应在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家组织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到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企业申请年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附表1);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产业政策、卫生许可等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企业需到省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核准,并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上签署年审结论意见,合格的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需到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的,市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核准,并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报告》上签署年审结论意见。凡发现《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年审不合格。年审合格的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报告》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二条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或者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的获证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省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按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的数量组织进行现场抽查。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确定,抽查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家组织生产条件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将列入现场抽查的企业名单通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按照规定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参照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完成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后报省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国家审查部的抽查结果,省许可证办公室2个月内做出年审结论并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生产条件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参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审查组,在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2个月内完成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年审不合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年审,仍不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吊销生产许可证。
1、生产不正常,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转产;
2、生产条件降低,不符合发证时的条件;
3、质量管理体系未正常运行,出现较严重的管理滑坡、生产条件改变、质量标准降低现象;
4、名称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
5、因迁址、增设生产厂点等造成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7、产品质量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8、拒绝年审或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第十七条年审不合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企业应认真整改,并持接受处罚证明材料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年审。
1、生产不符合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转让或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行为,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3、生产的其它产品及规格应当取证而未取证或擅自扩大生产许可证覆盖范围的行为,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市许可证办公室按规定期限将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名单报省许可证办公室(见附表2),省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在辽宁日报上公布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第二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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