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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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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19:1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厦质监公开(2014)第59号—复

贾文学先生:

    我局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你的信件,申请公开你向我局举报的厦工重工汽车有限公司制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案过程中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1、        你申请公开的涉案车辆的型式检验报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请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2、        你申请公开的有关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中:厦工重工汽车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几何容积、整备质量和总质量这三项与我局核实的数据一致;厦工重工汽车有限公司官网未公开的搅拌容积和填充率的数据经我局核实,符合该企业的企业标准要求。

    3、        你申请公开的相关案件执法人员信息:高勇山,执法证号300021;谢奇琳,执法证号300026。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申请公开的案件现场调查笔录属于行政程序中形成的卷宗材料,其是否公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未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阅卷宗材料的权利,因此,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24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19:30:46 | 只看该作者
厦工重工官网公开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技术参数有:

1。整备质量。

2。几何容积。

3。有效容积(其实就是实际搅拌容积)。

4。总质量。


厦门质监局回复中独独回避有效容积也即实际搅拌容积,声称企业官网未公开。

厦门质监局声称搅拌容积和填充率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却不敢公开。


你们局不怕被追责,也更不在乎执法人员被追责?

难道为了包庇不法企业,就豁出去基层执法人员的性命?

但,你就不想想,这样就能得逞吗?

为厦工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已经被立案调查!

好自为之吧!
硬座
发表于 2014-10-30 08:38:28 | 只看该作者
:lol
板凳
发表于 2014-10-30 08:42:21 | 只看该作者
恼凶成怒
地板
发表于 2014-10-30 09:21:3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前因后果,有点看不明白
6
发表于 2014-10-30 11:08: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举报的有病,不轻。
7
发表于 2014-10-30 15:55: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gcty_123 于 2014-10-30 15:56 编辑

现在依申请公开成了职业举报人、被处罚对象进一步获取信息以成为复议、投诉掌握所谓证据的一个重点,答复确实需要重视
8
发表于 2014-10-30 16:50:45 | 只看该作者
厦门质监局回复中独独回避有效容积也即实际搅拌容积,


举报人贾先生有个逻辑错误------有效容积=搅拌容积
这只是一种推论,一种可能,但绝对不是必然。。搅拌容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技术规范进行限制。。任何车辆设计都要留出一定的安全系数吧。。

对车辆本身进行技术限制是没有意义的。。从道路安全角度出发,应该限制实际载重量,也就是执法要称重。。。单纯从车辆理论容积“推论”车辆厂违法,肯定站不住脚。。企业本身也会通过行业协会向国家反映、解释有关问题。

贾先生很执着,但已经是偏执了,,,一个外行,抓住一个标准,利用自己的“推论”,就想改变全国混凝土车辆改装行业的现状。。我觉得不自量力------可能是螳臂拦车。

但我也不得钦佩:贾先生也是一个唐吉柯德式的人物!!
9
发表于 2014-10-30 16:58:18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局不怕被追责,也更不在乎执法人员被追责?

难道为了包庇不法企业,就豁出去基层执法人员的性命?

但,你就不想想,这样就能得逞吗?

为厦工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已经被立案调查!

好自为之吧!


说这些威胁的话有什么用??
觉得有问题,可以向厦门市质监局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

何况,你把国家质监局、工信部告到中纪委,也没有什么回音呀。

真正的好公民,应该将危害国家,影响安全的考虑、担忧、意见平和的向有关机关,善意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思考自己的想法是不是站得住脚。。。一味的举报,当什么职业打假人,谋取奖励-----那只能是个刁民(当然,刁民对于法制建设也是推动的)
10
发表于 2014-10-30 17:01: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4-10-30 17:02 编辑

对于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违
对于企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做。

企业,可以钻空子。。但部门执法,绝对不能牵强附会,绝对不能凭借推断办案。而且,执法还要看违法后果。
我个人认为,厦门局的答复有条有理。
贾先生有点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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