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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淮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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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样的案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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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5:40:49 | 只看该作者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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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6:07:2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四川没有按食安法制定小作坊监管职责,原来就没管过,历史上都是卫生工商管
23
发表于 2014-11-7 16:21:50 | 只看该作者
江淮稽查 发表于 2014-11-7 15:40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 ...

关键是小作坊,安徽省人大依据“食安法”出台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的实施办法或者相关法规没有,如果出台了就可以按地方法规处理,如果没有出台,法无规定不作为!
2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6:48:10 |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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