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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规格与允许短缺量究竟有无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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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11:4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由于原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被新的国家标准《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27550-2011)代替,而新标准没有再强调明确具体充装规格与允许短缺量量值,以YSP-15型气瓶为例,原液化石油气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里规定净含量是14.5±0.5公斤,上限是14.9公斤,但GB 27550-2011却没有了相关规定。以往我们是以净含量是14.5±0.5公斤,然后根据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净含量检测的。现在没有了规定,存在疑问是:1、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否属定量包装商品;2、若认可属定量包装商品,哪如何定具体的净含量规格。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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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8:31:07 | 只看该作者
现没有处罚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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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08:30:52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总局简直是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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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6:29:00 | 只看该作者
制定政策《规程》的人与执行监管的人风马牛不相及,各玩各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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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5:32:21 | 只看该作者
唐定军 发表于 2015-2-9 15:07
可以按SY5985-2007《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判定

我认为液化充装量中规定正负0.5公斤,如是允差量的,充差要求实在是大,故不是充装允差量的规定,是安全允装量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允差量国家没有规定,从其计量器具误差充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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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5:07:5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按SY5985-2007《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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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09:03:0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们执法的依据要靠一个物价备案文件,是否说得过去?本来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都是我们总局职能监管内容,一个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怎么就不能统筹考虑呢,好象是各顾各的,没有协作统筹,更别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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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0:10:04 | 只看该作者
Q491539619 发表于 2014-11-21 09:10
我们这液化气钢瓶(YSP-15型),在物价局申请备案的价格是:每瓶充装13公斤,120元/瓶。可是实际充装量为11 ...

你这种就可以查处短斤少两,液化气钢瓶还是充的少对我们监管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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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09:10:0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液化气钢瓶(YSP-15型),在物价局申请备案的价格是:每瓶充装13公斤,120元/瓶。可是实际充装量为11.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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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08:38:11 | 只看该作者
用户定制的不在市面上销售,不能管理。如果在市面上销售,就应该有定量了,不然就没法保障群众的利益,气瓶又是一个特殊商品,涉及到安全和计量。不能多充(不安全),也不能少充损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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