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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设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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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0:1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8 20:16:24 | 只看该作者
违反该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可否按照该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处理?
硬座
发表于 2014-11-29 09:18:13 | 只看该作者
特设法的规定有点自相矛盾,而且总局也没个明确的解释,一个专家一个说法,乱啊。主要是第83条和84条的适用问题,呵呵
板凳
发表于 2014-11-29 20:41:55 |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只能按照《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处罚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仅适用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之情形。
地板
发表于 2014-12-1 08:26:57 | 只看该作者
适用八十三条,特安法释义有详解,建议看看~~
6
发表于 2014-12-1 08:31:32 | 只看该作者
适用八十三条
7
发表于 2014-12-1 08:35:18 | 只看该作者
严格来说,适用八十三条也不准确,八十三条只针对到期未申报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使用超期未检设备的行为,《特设法》根本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同样的情况还有第三十四条,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这么大的漏洞砖家们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漏掉已包庇企业的违法行为呢?
8
发表于 2014-12-1 08:36:23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里有解释按83条,但是缺点是国家局现在没有一个详细的释疑已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目前只能先相信释义是正确的
9
发表于 2014-12-1 08:57:21 | 只看该作者
先责令改正
10
发表于 2014-12-1 10:27:34 | 只看该作者
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使用的按第84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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