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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hd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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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东省局的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依法确认质监享有混凝土产品质量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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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9:19:2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需要总局认定这个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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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9:35:00 | 只看该作者
混凝土大多是按合同销售的吧?又不是预包装产品没有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号,这个证据锁定蛮难的。如果合同约定执行GB/T14902《预拌混凝土》标准,属于质量法调整也很正常。从这个角度讲,只要没有专业法调整,所有的工业产品都可以按质量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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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5:05: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nzj 于 2015-1-27 15:06 编辑

只是复议案件,省局做出的结论维护部门利益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旁观角度看,最终是否合法不是你这个部门来决定的,还有行政诉讼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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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5:19: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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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6:50:56 | 只看该作者
mlm001 发表于 2015-1-27 07:16
这件事对于象楼主一样全力推进预拌混凝土查处的人们来说是好事,目的达到了,体现了自己的价值,有利于名利 ...

说的好,上面在争权的时候有没有考虑下基层的监管能力,这是对基层同志安危的极不负责的态度,让住建部门管理不是很好吗,从管理的角度,他们也能管的更好
16
发表于 2015-1-28 06:01:40 | 只看该作者
无语,我想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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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8:19:48 | 只看该作者
无法看到省局复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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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8:26:54 | 只看该作者
按此推理,民用飞机也有管辖权,你为何不管?。。。。客机出事你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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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8:29:03 | 只看该作者
脑残??????????
20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8:07:09 | 只看该作者
随便溜溜 发表于 2015-1-26 21:43
如果不能在论坛共享,最好别在这儿发这样的东西了。

抱歉,这个论坛发不了图片或附件。

全文请到  质监执法交流群 48866980;混凝土执法超级群 202619926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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