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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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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可以从事特种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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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1:01:16 | 只看该作者
发现违法行为由安全监察人员下达《指令书》,到期不整改交稽查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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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30:09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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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42:20 | 只看该作者
可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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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0:04: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8 10:07 编辑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与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是两个既互相关联又有所区别的不同概念。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强调特种设备的专业技术性。
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和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由取得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强调行政执法的统一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可以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证件,这样就不存在冲突了。

质检总局,脱了裤子放屁,完全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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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0:06:57 | 只看该作者
: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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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1:04:11 | 只看该作者
检查是可以的,只是不能在指令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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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20:17: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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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1:44:02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其法律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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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4:44:07 | 只看该作者
可以执法,这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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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7:51:02 | 只看该作者
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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