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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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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6:5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香港认定毒豆芽不影响健康 五毒俱全说上了谣言榜

    “无根豆芽”正逐步摆脱“毒豆芽”污名,香港特区政府已“抢先”内地一步为其安全性背书。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发言人1月14日向澎湃新闻回复称,经市场抽检和风险评估,即使食用样本中植物调节剂(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及 "赤霉酸",内地俗称“无根水”)最高残余量的“无根豆芽”也不会影响健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属性和监管不明,豆芽制发中常用的添加物“无根水”(能使豆芽增白,根须少)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甚至是毒物。

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背景下,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 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而有关“毒豆芽”的报道也是频频见诸媒体,在香港亦然如此。为了解本港豆芽中植物调节剂残余情况。港府食物安全中心从本地市场抽取豆芽样本做检测,并对其中植物调节剂残余量最高的样本做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其安全性。

该中心发言人告诉澎湃新闻,"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及 "赤霉酸"在香港被定义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食物内的残余按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规定管理。而该规例附表中并未列明4-氯苯氧乙酸钠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亦未给6-苄基腺嘌呤设定残留限量。

这意味着上述两种物质非常安全。不过港府食物安全中心此前也发布公告称,在农业中应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但施用时须按照优良务农规范规定,把食物中的植物调节剂残余量减至最低。”市民在食用豆芽前可先用水冲洗豆芽数次,然后放在清水中浸泡一小时。”

与香港特区政府将其定义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同,"6-苄基腺嘌呤"在内地并无明确身份,在2011年以前该物质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但此后因“无工艺添加的必要”被剔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据原卫生部此前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该举动并非出于安全考虑,实则重划归属,“按农业投入品管理“。这意味着,如果划拨成功,"6-苄基腺嘌呤"将被重新定义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但遗憾的是,此次重划至今未被农业部接收。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豆芽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作用为调节豆芽生长,这是细胞分裂素的作用范畴,“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定性更科学。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正式结论,内地科学家和地方政府却在近期纷纷为“无根豆芽”正名,并在表述中称相关添加物为“植物生长调节剂”。

1月13日,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2014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上,“毒豆芽”入选2014年度12个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食品安全博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在此次会上表示,“毒豆芽”中所含的"6-苄基腺嘌呤"按急性毒性分级属无毒,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不会对人造成“催熟”效果。

而据中央电视台1月14日报道,近期,北京市网信办联合百度知道评出“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位列谣言榜第五。

该报道称,所谓“AB粉”、“无根粉”、“激素”等物质,使得豆芽“五毒俱全”——致癌、致畸、致儿童早熟的说法系谣言。真相是,这些物质都属于植物激素,或称植物生长调节物质,能对植物生长发育进行调节,保证稳产增产。植物激素无法对人体起作用。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11月6日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

但该标准尚在征求意见稿中,最后需通过卫计委的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才能正式施行。

http://news.hexun.com/2015-01-15/172399501.html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6:42 | 只看该作者
“毒豆芽”案陷入执法乱局:同案不同判,检测机构无资质

有关“毒豆芽”案的争议还在发酵。争议焦点在于豆芽制发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能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属食品添加剂还是植物生长调节剂?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禁用农药”?此前,这两种物质被司法机关视为食品生产中的禁用物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2014年12月26日,在北京一家信息科学研究院工作的张明辉向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寄出署有663人签名的“司法建议书”,第一条就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立即停止以检测6-苄、4-氯为执法依据对豆芽行业的执法行动。”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学者和央媒却在近期相继为“无根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

在高层态度不明朗,仍处“争议期”的当下,各地“毒豆芽”案执法陷入胶着和混乱的境地。在澎湃新闻采访的山东、陕西、浙江、河南、福建、安徽等地,有的通过联席会议明确“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有的却以会议纪要形式统一认识,“严禁在豆芽菜制发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

一些被羁押芽农重获自由,但更多案件以有罪判决告终。据最高法下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载,2014年10月12日至12月25日期间,各地法院又审判了52起有关“毒豆芽”的案件,共有84人获刑。

然而审视一些案件,从执法到司法达成“严打共识”,同案不同判;证据链缺失、检测程序瑕疵亦隐现其中。

一个被解除取保候审,一个被建议量刑10年

事实上,至少在中央层面,在更早些时候就已关注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网“院长信箱”栏目刊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披露称,“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

1月25日,在距离张明辉千里之外的福建闽侯县,25岁的全长梅忐忑不安到了极点。

她的父亲、芽农全尚根正在等待一审判决,就在前述最高法的公开回复发布22天后,全尚根案一审第二次开庭,闽侯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该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先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唯一在送检物中检出上述两种物质的是在全尚根处收集到的一瓶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检验机构将这瓶药剂做了稀释处理后检出“含4-氯苯氧乙酸钠:0.342mg/kg;6-苄基腺嘌呤:140.6mg/kg”。

但“稀释后再检验”遭到蔡思斌的质疑:“对于微量检验而言,任何化学物质的加入都有可能导致发生化学反应,使其本身成分发生变化,最终影响检验结果。”

他认为,对检材的破坏,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确定性,因此“该检验结果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而在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看来,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份,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产的证据,持有药剂只能证明他具有生产的客观条件,这和已经生产是两个概念。”洪道德更关注的是,作为一起与“有毒有害食品”有关的案件,是否有“证明该添加物确属有毒有害的毒理报告”和“证明售卖出的豆芽已经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报告或市场信息反馈”。

目前并无科学证据证明“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致癌致畸。相反,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食品安全博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最近也发文科普称,“无根豆芽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性较高”。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只是这个意见至今未有下文。

此前,全长梅曾携带相关资料与检方沟通,然而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开出的量刑建议书仍然认为“被告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情节特别严重……故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全尚根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起诉书,这一量刑建议是基于被认定为120余万元的销售额。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解释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但恰恰相反,同样是未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江西赣州的一起“毒豆芽”案当事人徐俊(化名)就比全尚根幸运得多,他最终获警方解除取保候审。

澎湃新闻拿到的这份由赣州某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检测机构仅在种子处理剂中检测到6-苄基腺嘌呤,但未能在豆芽中检出。2014年11月,该县公安局向徐俊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原因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责”。

令蔡思斌感觉“难以理解”的是,我国是司法统一的国家,可案情大同小异的案件,在一地不构成犯罪,而另一地却构成。

国家无标准,检测无资质

相关毒豆芽案中,检测手法和资质同样受到质疑。

全尚根案2014年12月在闽侯县法院一审开庭,辩护律师蔡思斌在辩护词中称,警方所委托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豆芽浸泡水、土霉素片瓶装药水以及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均使用GB/T 8855-2008 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但显然豆芽浸泡水等并不属于新鲜水果和蔬菜,使用该检验依据来取样,显然错误。”

此外,蔡思斌称,其使用的检验方法是珠海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根据自身的检测设备及条件制定的仅供内部使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检测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并未加印“CMA”(中国计量认证)印章。

无独有偶,在多起毒豆芽案中接受警方委托作为检测机构的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洛阳黎明化工”),其出具报告中也未加盖这一印章。该中心曾被举报“开展非法检定”。

洛阳黎明化工原直属中国化工部,现隶属中国化工集团。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洛阳黎明化工对外使用的计量认证证书名称为“化学工业国防化工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非“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而澎湃新闻拿到了洛阳市质量监督局2014年9月出具的一份“关于举报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开展非法检定”的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也没有毒豆芽相关成分的检测资质”。

不过该报告同时解释称,这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制定毒豆芽相关成分的检测标准,因此国内还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洛阳黎明化工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称,正是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各个机构都不敢加盖CMA印章,“盖了就要负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多个毒豆芽判例背后的检测机构或都不具有国家承认的检测“6-苄基腺嘌呤”的资质,而正因为没有标准,各个机构的检测手法都各不相同。

那么送检的执法机关是怎么选定检测机构的?上述洛阳市质监局出具的报告认为,尽管洛阳黎明化工不具备检测资质,“但其根据自身的先进检测设备和过硬检测能力,能够用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检测出相关有毒成分”。

而洛阳黎明化工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补充称,“这个资质严格来讲,全国哪个地方都不具备,(如果没资质)谁都不敢检,谁也不敢出报告,那毒豆芽就很泛滥了。”

该负责人称,“去年我们检测出一批,河南公安厅认为效果是很好的,治理有效了,就认可我们这个检测能力了。”

事实上,检测成本也是执法机关的考虑因素。“(不同检测机构)检测手法不同,做不做定量分析,价格都不同,做一例一千到两万不等。”上述负责人称,因为他们的价格较低,河南及周边省份的公安机关都委托过来做检测,“他们一般只要求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的。”

对于“不做定量分析”的做法,多处执法机关相关人士都向澎湃新闻解释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添加即为罪,不论多少”。

但这在洪道德看来却有些“不合常识”,“脱离剂量讲有毒无毒没有意义,因为任何添加剂,只要超量都有害。所以不能只定性,检测出来还需要告诉我含量是多少,极限是多少,有标准吗?”

而这恰是矛盾之处,当下国家的豆芽安全标准中并无“6-苄基腺嘌呤”的限值,与其相关的标准也都是空白。2011年以前,这一物质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当2011年卫生部认为其“不具备工艺添加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建议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划出添加剂名单后,它却未能顺利被农业部接收。从此成了无身份,无标准的灰色物质。

“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没有归属,“6-苄基腺嘌呤”逐渐被被列为毒物。

“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

一些原本站在相对面的监管者也在寻找同样的证据为自己洗脱罪名。澎湃新闻此前调查了解,在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监管豆芽不力面临“渎职”的指控,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没办法,不抓他们(芽农),我们就算渎职。”河北沧州的一位案件侦办警察最近抱怨道。

在福建,一份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2013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纪要》,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处罚建议“从重”,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管中“玩忽职守”者“从重处罚,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拿到的这份纪要有如下表述,“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慎用取保候审。”“对此类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在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刑法对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有数额限制的,一般应从重判处”。

这份文件或与当年早些时候的一次专项行动有关。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

“过去市场监管失灵很严重,监管部门是坐屋式执法,等到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后再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ink">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曾向澎湃新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后民众对食品安全恐慌,因此处理此类事件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看来,“毒豆芽”案看起来有点“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从有,有罪从重。”

  这不是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样严重,因为把很多人的自由给剥夺了。”王振宇说。

自从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在制发豆芽中添加“无根水”(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后,张明辉就开始关注“毒豆芽”案,他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判决案例时发现,“判决的案子很多,芽农上诉的却很少。”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6:59 | 只看该作者
张明辉的主业是媒介研究。他在分析了一些案例并接触芽农当事人后告诉澎湃新闻,多数芽农的文化程度不高,他们对“药”(无根水)具体是什么物质,是否涉嫌犯罪并不了解,“警察一抓,他们就认罪了,觉得警察都说有罪,那肯定就有罪了。”

在澎湃新闻采访的案例中,只有极少数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剩下多数是“罪轻辩护”。山东寿光芽农卢中(化名)案2014年11月3日一审开庭,和他共案被审的还有其他15人,但仅有卢中一人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另一位山东的芽农告诉澎湃新闻,“律师说无罪是没有希望的,法院不可能判无罪,劝我们认罪换取轻判”。

http://www.cnfood.com/news/34/166785.html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16:58:14 | 只看该作者
“毒豆芽”罪与非罪:乱象背后部委协调僵持,谁为问题埋单?   

   澎湃新闻记者 黄芳 许梦娜

       毒豆芽“五毒俱全”,又是一个谣言。
       “北京市网信办联合百度知道评出 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毒豆芽 五毒俱全'的说法位列谣言榜第五。”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14日播发的这则新闻让浙江芽农老陈很振奋。
       尽管政府监管部门未有表态,但科学家和媒体却在近期相继为添加“无根水”(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毒豆芽”正名,称“6-苄基腺嘌呤”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简称6-苄)和4-氯苯氧乙酸钠(简称4-氯)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管理,一直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使用,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GB2760-2011将这两种物质删除,原卫生部认为两者“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但不是因为食品安全原因。
       然而,这两种被删除的物质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受”,农业部门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其农药登记,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将该物质纳入农药管理。至此,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回溯“毒豆芽”案始末,一个“该谁管”的监管命题,却逐渐嬗变为“有毒有害”的科学命题和“是否有罪”的法律命题。
       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该问题。而就在一个多月前,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还在其网站上公开回复称,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问题。”
       但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部委各有各的顾虑,协调暂未有结论。只不过,争议期间,“毒豆芽案”仍乱象环生。
罪与非罪法院已难掌控
       尽管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积极组织协调部委,但在没有成文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执法、司法机关按各自的“节奏”运转,或紧或松。
       澎湃新闻拿到两份分别由浙江杭州和东阳警方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下达时间为2014年6月和7月。决定中均提到“因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求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早在2014年3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
       澎湃新闻在一份内部的会议纪要中看到,本次会议对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案达成了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本次会议还提出,如果豆芽经过检测含有严重超出相关限量标准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可依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如超出标准不严重,且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构罪标准的,可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未达数额构罪标准的,则可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作为行政违法处理。”
       这是澎湃新闻目前唯一看到“松动”的省份。而就在不久前,2014年11月,安徽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委会、省食药监局还联合发出的一份《关于严禁在豆芽菜制发过程中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事项的通知》。
       这份通知称,“植物生长调节剂(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植物生长和增产增效,虽然可以作为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但豆芽菜不属此类农药在农业部登记使用的品种范围;又因其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之列,也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各地要统一认识……”。
       而海南省食药监局11月发出的一份豆芽生产操作规范清单,则直接将“禁止在豆芽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素”与“禁止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兽药、抗生素”放在同一条禁止类清单项目中。
       作为司法链条最末端的法院,某种程度是被动的一方。争议之下,“罪”或“非罪”已非审理法院所能掌控。
       11月25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毒豆芽”案集中宣判。12月24日,该法院刑事庭王姓庭长告诉澎湃新闻,对于“毒豆芽”的争议他们有了解,并关注到了最高法的表态,但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目前也均是依据现行的法律作出判决,“很慎重,我们都是和上级法院沟通之后再作出的判决”。随后,澎湃新闻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曾经审判过“毒豆芽”案件的审判长何春梅取得联系,得到类似答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案,已于10月24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今年1月,本案仍未宣判。赵修月的儿子赵凯告诉澎湃新闻,主审法官回复他,“在等上面的意思”。
       而在福建全尚根案中,澎湃新闻辗转了解,法院建议“如果有其他证据,或者可申请延期,等待最高法明确意见更好处理一些”。截至发稿,辩护律师已经向法院寄送了延期审理的申请。
       相比这些持观望态度的法院,另一些法院显得更“坚决”。在辽宁某地级市,2014年7月,两名被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然而,当年11月,当地检察院又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等为由提起抗诉,最终该地级市中院决定再审。
一份司法建议获最高法关注
       张明辉是北京一家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负责人,他在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制发豆芽中添加了“无根水”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
       而前述最高法11月25日的公开回信正是对他此前寄送的一封咨询信件的回复。他觉得“应该再往前推一步”。
       在向律师咨询之后,张明辉草拟了一份司法建议,主要包括四条:第一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立即停止以检测6-苄、4-氯为执法依据对豆芽行业的执法行动;第二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4-氯作为定罪依据并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在恢复他们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等待权威机构对涉案物质作明确认定后再依法裁处。
       此外,这份建议还包括,“建议两高协调地方司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4-氯作为主要定罪依据的已决案件,在权威部门对涉案物质进行权威认定后给出司法意见,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进行裁处;”以及“建议两高及国务院,立即协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计委等部门,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活动。”
       12月26日,张明辉把“希望”再次投向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这份司法建议上附有663人的签名,他们的身份包括芽农家属、专业技术人员和律师。
       在刑诉法学者洪道德看来,这份司法建议“可行”,“在具体指导意见没有下来之前,大家是否能先回到自由的状态下耐心等待?”
       好消息是,1月19日,最高法新闻局向澎湃新闻回复,对于该份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刑庭)将保持关注。不过他们婉拒了澎湃新闻的进一步采访。
       1月13日,“毒豆芽”入选2014年度12个国内最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食品安全博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对此表示,“毒豆芽”中所含的"6-苄基腺嘌呤"按急性毒性分级属无毒,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不会对人造成“催熟”效果。
       中央电视台1月14日报道,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位列“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谣言榜第五。
       该报道称,所谓“AB粉”、“无根粉”、“激素”等物质,使得豆芽“五毒俱全”——致癌、致畸、致儿童早熟的说法系谣言。真相是,这些物质都属于植物激素,或称植物生长调节物质,能对植物生长发育进行调节,保证稳产增产。植物激素无法对人体起作用。
“严打”后遗症
       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看来,“毒豆芽”案看起来有点“用严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从有,有罪从重。”
       “这不是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样严重,因为把很多人的自由给剥夺了。”王振宇说。
       “毒豆芽案”纷争更大的背景是执法机关一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动。
       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专项行动。“上级部门给的压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陕西省汉中公安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民警此前受访时向澎湃新闻回忆,汉中市为此还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小组。
       而河南某县的一位质监局官员近日告诉澎湃新闻,专项行动期间,当地公安局领导曾私下找到质监局要“线索”。最后双方锁定了“毒豆芽”。
       陕西西安下辖某县检察院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以小作坊为主,群众关切度高,捣毁作坊比缉毒等工作难度低得多,“容易出成绩”。
       也正是自2013年,“毒豆芽案”被判决数迅速上升。仅以公开的法律文书计算,在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就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谁为之前问题埋单,部委各有顾虑
       关于这类案件的争议终于在2014年点燃。当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给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法“上书”为“毒豆芽”正名。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网“院长信箱”栏目刊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披露称,“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
       而据《南方周末》报道,11月2日,卫计委专门召开了豆芽食品安全标准讨论协调会。有与会者称,有官员口头表示,可能恢复相关物质“食品添加剂或助剂”身份。
       此前有知情人士透露称,政策调整“可能很大”。但目前看,调整方向还不明朗。
       关于豆芽该谁管的问题,农业部和卫计委多年来莫衷一是,部委间的分歧延宕至今。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卫计委和农业部各有顾虑。在他看来,2011年卫计委(因无工艺添加的必要,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划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是科学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是防腐、保鲜、着色等;而这几种物质的用途是促进细胞分裂,应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范畴。
       上述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下,让卫计委重新接回来,“一来不科学,二来也很难看。”而对于一直没能接收上述物质的部委,在现在这个风口,“接过来恐怕又顾虑要为之前的问题埋单。”
       澎湃新闻曾向农业部和卫计委咨询相关协调的进展,但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http://news.163.com/15/0127/06/AGURLQLE00014SEH.html      
地板
发表于 2015-2-9 17:15:5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先要搞清楚到底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
6
发表于 2015-2-10 08:14: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ywlccp 于 2015-2-10 08:22 编辑

这事发生的根本原因:
1、运动式执法;
2、媒体的恶炒;
3、社会各界对“无根剂”的不恰当定性;
4、无根豆芽被定性为错案以后,面临的巨额国家赔偿。
7
发表于 2015-2-10 09:54:16 | 只看该作者
嘌呤可以导致尿酸高引发痛风。不管毒不毒,化学的成分还是少添加为好。
8
发表于 2015-2-10 09:56:06 | 只看该作者
wywlccp 发表于 2015-2-10 08:14
这事发生的根本原因:
1、运动式执法;
2、媒体的恶炒;

无知无良的媒体不问青红皂白,就爱用一个“毒”字来吸引眼球。
9
发表于 2015-2-10 14:45:17 | 只看该作者
媒体的本性就是吃屎、放大事实、赚足眼球。
10
发表于 2015-2-11 10:34: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洁源 于 2015-2-11 10:57 编辑

豆芽:芽苗菜。
生长中的蔬菜。
用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相关要求标准去衡量初级农产品,这本身就是天大的一个笑话。
根据它的生长方式特点就硬性把它纳入生产加工领域,那你置香菇、金针茹于何地?
对豆芽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添加的问题,只有使用什么的问题,要管也是农业部,与你卫生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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