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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认监委拒不依法实施认证规则致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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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6:5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拒不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
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致国家质检总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 申 请 人:

二. 被申请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 提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后果及其证据

1.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拒不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公安部发布的仅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特殊结构货车为理由,拒不依法按照对罐式车辆的要求,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

2.后    果

(1)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依法举报权和依法获得奖励的权利。

(2)导致中国大陆境内绝大多数通过强制性认证获得3C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不符合《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属非法车辆。

(3)导致中国大陆境内绝大多数通过强制性认证获得3C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属存在严重安全性缺陷的不合格产品。

3.证    据、

(1)本人提交的名为《认证机构不依法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导致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举报材料》的信访举报材料。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给本人的回复。

四. 复议请求:

  1.依法责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

    2.依法责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工信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5号的规定和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条和3.1.2.1.14条的规定,依法确认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所称的罐式车辆。

    3.依法责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法查封和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五. 事实与证据:

(一)本人于2014年11月初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了名为《认证机构不依法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导致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举报材料》的举报材料。

(二)2015年2月1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本人声称: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相关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特殊结构货车而不是罐式车辆,因此《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总容量限值公式不适用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注:《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总容量限值公式:

总容积(m3)≤ 设计载质量(kg)/  所载物质的密度(kg/ m3)  ×1.05

六.复议理由

(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法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

1. 工信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5号《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附件1《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普通罐式车辆。

2.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条规定:

罐式专用运输汽车为装备有罐式容器,用于运输固态、液态和其它介质的罐式车辆。

3. 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14条规定: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装备有搅拌桶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用于运输混凝土的罐式专用汽车。

(二)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仅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不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拒不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申请人:
                                                                        2015年2月26日

附件一:《认证机构不依法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导致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举报材料》
附件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给本人的回复
附件三:身份证影印件
沙发
发表于 2015-3-4 21:56:28 | 只看该作者
去质检总局复议不会是你想的结果,到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吧
硬座
发表于 2015-3-4 21:57:16 | 只看该作者
实在不行去有关部门反映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22:49:55 | 只看该作者
jlbc110 发表于 2015-3-4 21:56
去质检总局复议不会是你想的结果,到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吧

必须走程序
地板
发表于 2015-4-17 09:45:49 | 只看该作者
走程序吧!总有说理的地方!错了就是错了,没错就是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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