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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ZHA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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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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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14 13:17:2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特设法”有漏洞,条款规定含糊,总局复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是对的!
12
发表于 2015-3-15 18:15:35 | 只看该作者
输的不怨,为以后的执法打下坚实基础
13
发表于 2015-3-15 22:50:4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看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好说,疑问:决定书是否是根据三十二条,在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
做出决定,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一定是错误的。二审的解释也是错误,这件事有多个违法行为
14
发表于 2015-3-16 09:37:58 | 只看该作者
37719341 发表于 2015-3-15 22:50
没有看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好说,疑问:决定书是否是根据三十二条,在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
做出决 ...

看了一下,决定书应该是根据四十条,依据八十四条进行处罚的。
15
发表于 2015-3-16 09:40:55 | 只看该作者
《特法》的一大漏洞就是在定检问题上依据83条还是84条进行处罚,这也是在安全监察中经常遇到的。
从32条、40条和83条、84条来看,在定检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国家局的解释难以服人。
16
发表于 2015-3-16 09:53:31 | 只看该作者
都说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不知制定《特法》的人怎么就把《特法》写得那么混淆,什么是“定检”?什么是“监检”?都不能明明白白地写出来,真是悲哀。
17
发表于 2015-3-16 10:05:04 | 只看该作者
从楼主提供的资料看,我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原因很简单,特种设备法有6处规定了检验合格问题: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第三章检验检测实际上是对检验概念的定义,第50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已经明确检验的含义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由以上可以看出,第84条规定的检验如果是监督检验,那么是否可以推断,第30条规定的进口电梯由于未经监督检验,应当全部都不得销售和使用?!
同样,第84条规定的检验如果是监督检验,第十五条规定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中的检验如果也是监督检验,意味着经营、使用单位都必须申请并接受监督检验,这明显与第40条抵触。
综上述,第84条的检验,应当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法院将其解释为监督检验,明显与法律不一致。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出台会经过多次的审查,不会有那么大的漏洞。总局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应该是正确的。
此外,未经监督检验和未经定期检验,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法院“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未定期检验的行为在违法性质上轻于生产出厂环节中的监督检验行为”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其“视改正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完全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明显违反第84条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从提供的资料看,临洮县局的处罚正确,二审法院明显适用错误。
18
发表于 2015-3-16 10:44:19 | 只看该作者
不管法院认定是对是错,临洮县局应该存在过错。事实是清楚的,但在处罚上,如果按84条,第一次就应该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止使用,为什么还要先整改?按83条才是先整改。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工作肯定会遇到,怎么认定?违反40条未经检验的在用特种设备,到底是按83条进行处罚还是按84条进行处罚?83条第4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和“未经定期检验”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是,83条第4款对应的是哪种违法行为?
19
发表于 2015-3-16 11:02:22 | 只看该作者
在裁判文书网上重新看了全文,楼主转的不是完整版本。
同意二审法院的意见,
超期未检的设备不一定不安全,用84条太重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法的扩大理解,必须未超出大多数人的预期,但咱自己很多人都还没弄清83条,84条的适用。
而且咱们执法的同时,在达到管理目标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建议当地质监局重新依据83条做了处罚决定,还是罚3万。
20
发表于 2015-3-16 11:04:05 | 只看该作者
从第83条,84条的适用看,83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84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我个人觉得,前者主要针对的是申报这个行为,后者针对的是使用这个行为,两者可能会重叠,但未申报的可能还没使用,应该适用83条,但已经使用了,怕应该适用84条。
第83条是“接受检验”,和“使用未经检验”概念还是不一样,前者是检验的来了使用者要接纳并配合,后者是用了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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