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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ZHA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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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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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5-3-25 15:47: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判决的本身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国家质监总局的态度!
在基层出现上述问题时,地方质监部门应该积极与国家局联系,争取支持;国家局应该派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跟踪,从各个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最好针对涉及的条款进行解释,让地方感受到总局的温暖.
论坛高手如云,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果国家局就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一线的执法人员会遇到败诉问题吗?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建议国家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以免基层再发生类似事情。
42
发表于 2015-3-25 15:53:40 | 只看该作者
此案违反的是40条,应该使用83条4款处罚。
43
发表于 2015-3-25 21:52: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25 22:08 编辑

1、特种设备法法律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到有关细节的表述问题。

2、毫无疑问,从该法律条文自身的含义来讲,检验既可包括监督检验,也可以包括定期检验。

3、从条文之间互相推断的学理关系来看,该条文应仅指监督检验。

4、法律条文制定不合理,互相之间有交叉和漏洞,法官当然可以凭自己的理解,行使判决的自由裁量权。

5、原来的《消法》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诉讼判决,完全相同的情况,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完全相反。

6、法律条文根本没有说清楚的地方,最高法院有时用自己的随意解释或补充来弥补,法院好像成了立法机关,有权也可以任性。

7、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有时与法律条文自身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中国法律和司法的现状。

8、运动式立法和司法,很不严谨,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学基本理论和原则,有时侯就是一个奴婢。所以说,中国许多法院判决的案件,包括一些人命关天已经执行死刑的刑事案件,过去造成的冤假错案就比较多,缺乏法治的公信力。

9、近几年中国的法治,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依法治国仅仅是个开始,刚刚才走到了路上,任务艰巨,任重道远,还容不得有丝毫的半点乐观。
44
发表于 2015-3-26 07:51:54 | 只看该作者
大耳朵 发表于 2015-3-16 10:05
从楼主提供的资料看,我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原因很简单,特种设备法有6处规定了检验合格问题:
...

你的解释有道理,但是检察院要的是书面的解释,无书面解释,一律不认可
45
发表于 2015-3-26 07:54:30 | 只看该作者
sdankey 发表于 2015-3-17 10:44
我们跟律师和法院去钻法律字眼,肯定是吃亏的,毕竟我们不是专业搞法律的。在本案例中,多次提到了安全技术 ...

TSG 法律地位低,法院不认可
46
发表于 2015-3-26 08:01:54 | 只看该作者
惜墨如金 发表于 2015-3-25 15:47
这个判决的本身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国家质监总局的态度!
在基层出现上述问题时,地方质监部门应该积极 ...

法的解释,质监局办不了,最低法制办,总局即使解释,也是废纸一张
47
发表于 2015-3-31 09:43:19 | 只看该作者
最好能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发上来大家学习下。对于使用环节的违法案件处理一定要慎重。这个案子是关于定期检验的,不管是先发指令书责令改正了还是在发指令书同时直接进入立案程序,适用的法律条款肯定是错误的,所以败诉也是理所当然。
    对于这个案子,正确的程序是先发指令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如果没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的,可以转入立案程序。适用的法律应该是:违反条款是特安法第四十条第一、三款,处罚条款是特安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这样如果程序到位,案子绝对无懈可击。
    最后,如果是从事特安工作的,要以安全(包括设备安全和自身安全)为主,消除隐患是第一位的,别老想着罚款最后把自己套进去。
    上述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各位同仁参考。
48
发表于 2015-3-31 19:47:05 | 只看该作者
zhulw 发表于 2015-3-31 09:43
最好能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发上来大家学习下。对于使用环节的违法案件处理一定要慎重。这个案子是关于定期检验 ...

同意!
49
发表于 2015-4-3 18:04: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XT356 于 2015-4-3 18:06 编辑

法院二审应用法律是正确的,总局解释是错误的。我也遇到过这种事:邻县一单位因电梯过期,虽已申请但特检所未安排检验,而被该县局按五十四条处罚,该单位找熟人向我咨询,凭我从事安监工作近三十年的经验和对《特设法》的理解,我认为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设备应当按照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请并接受检验的才能立案按八十三条进行处罚。对于已申请但特检所未安排检验造成电梯逾期未检的责任不在使用单位,因此也不能按八十三条处罚。而依据八十四条直接处罚是错误的。但一看总局的解释,却发现按八十四条处罚是正确的,我当时也迷茫了。看来法院的理解与我当初的理解是一致的。
50
发表于 2015-4-4 19:18:3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比较认可二审法院的解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要求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应该是针对未经定期检验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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