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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ZHA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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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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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07:03: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设备超期未检,83条中没有责令停止使用,设备没检验有可能合格有可能不合格,一旦发生事故,恐怕就不是败诉这么简单的了。所以为了避责还是用84条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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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15:23:0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最好用84条,而且84条最适合。这条是对使用单位而言,如果是使用没有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就没有意义再谈检不检验或合不合格的问题了,直接就定性了;只有是有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对使用方才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合不合格的问题。所以用84条是正确无误的,支持上诉,直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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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15:27:31 |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问题,地方局要积极向质监 的上级直至总局反应,如果这样的事情蔓延开来 ,特种设备将无法进行监管,使用违法设备没有事,设备出事了监管人员有责任,太让人心寒,想想都心发酸。真的是质监无能吗?以前也许,但基层的现在跟工商也合并了,工商是不会不管的。
54
发表于 2015-4-6 11:02:4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条文的字面直接表述,所能说明的含义,是一回事。通过法律条文之间,进行互相对照猜想和分析判断,是另一回事。一个法律条文,会引起这么大范围、这么长时间的争议,说明条文制定时的文字表述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应该是唯一的,有一定语文水平的正常人都应该能进行正确理解,而不是很容易就造成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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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35:19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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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35:38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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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36:29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
58
发表于 2015-4-8 10:36: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ollever 于 2015-4-9 17:14 编辑

59
发表于 2015-4-8 14:20:24 | 只看该作者
从对应的角度来说,恰恰应该是32条对应84条,40条对应83条。
至于为什么产生争论,并不是被法院误导,而是法条之间本身存在漏洞。
60
发表于 2015-4-15 15:14:26 | 只看该作者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预期未整改的,应该按照违反83条(四)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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