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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ZHA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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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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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5-4-27 11:03:01 | 只看该作者
sxcz0355 发表于 2015-4-22 20:08
有依据了!!!!!!!!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典型!估计为了这个答复,总局不知花了多少歪心思。
72
发表于 2015-4-27 11:07:32 | 只看该作者
73
发表于 2015-5-19 13:24:4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看样子以后要注意了哦
74
发表于 2016-9-19 15:51:35 | 只看该作者
应当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处罚。该案质监部门认定违反第三十二条明显错误。
75
发表于 2016-9-21 15:08:14 | 只看该作者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5〗20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76
发表于 2016-9-27 14:48:3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以后要注意吧
77
发表于 2016-9-27 15:51:5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消息吗?
78
发表于 2016-10-11 08:16:16 | 只看该作者
赞成17楼的观点,法律是由人大制定解释的,总局,法院能不能解释?总局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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