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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CZHA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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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子输了,法律到底要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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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5 21: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25 22:08 编辑

1、特种设备法法律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到有关细节的表述问题。

2、毫无疑问,从该法律条文自身的含义来讲,检验既可包括监督检验,也可以包括定期检验。

3、从条文之间互相推断的学理关系来看,该条文应仅指监督检验。

4、法律条文制定不合理,互相之间有交叉和漏洞,法官当然可以凭自己的理解,行使判决的自由裁量权。

5、原来的《消法》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诉讼判决,完全相同的情况,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完全相反。

6、法律条文根本没有说清楚的地方,最高法院有时用自己的随意解释或补充来弥补,法院好像成了立法机关,有权也可以任性。

7、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有时与法律条文自身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中国法律和司法的现状。

8、运动式立法和司法,很不严谨,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学基本理论和原则,有时侯就是一个奴婢。所以说,中国许多法院判决的案件,包括一些人命关天已经执行死刑的刑事案件,过去造成的冤假错案就比较多,缺乏法治的公信力。

9、近几年中国的法治,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依法治国仅仅是个开始,刚刚才走到了路上,任务艰巨,任重道远,还容不得有丝毫的半点乐观。
沙发
发表于 2015-4-6 11: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文的字面直接表述,所能说明的含义,是一回事。通过法律条文之间,进行互相对照猜想和分析判断,是另一回事。一个法律条文,会引起这么大范围、这么长时间的争议,说明条文制定时的文字表述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应该是唯一的,有一定语文水平的正常人都应该能进行正确理解,而不是很容易就造成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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