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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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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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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9:01: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21 19:08 编辑

政府派出机构
(中央编办)

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
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12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9:03: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21 19:07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处罚的委托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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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09:38:07 | 只看该作者
开发区分局的稽查队虽然不是开发区分局的内设机构(科室),但是专职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执法,一般不需要办理委托,应当视为委托。
开发区分局的稽查队执法,需要经过质监局委托,但应以质监局的名义执法,加盖质监局的公章,开发区分局无权再进行委托。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0:32:29 | 只看该作者
jlzh 发表于 2015-3-24 09:38
开发区分局的稽查队虽然不是开发区分局的内设机构(科室),但是专职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执法,一般不需要 ...

开发区分局的稽查队执法,需要经过质监局委托,

是质监局委托、还是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委托?
15
发表于 2015-3-24 16:17:36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再明白点就是:开发区分局的稽查队是没有执法资格的,就连最基本的授权机构都没有.如果说机构设置没有作用的话也不是,至少可以搞搞企业监管嘛.
16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9:25:56 | 只看该作者
????????????????
17
发表于 2015-7-2 14:50:47 | 只看该作者
就目前的改革阶段,特别是基层三局合一,全区域行政执法相对整合,稽查机构到底是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单独事业法人单位,各地有各地的不同情况;稽查人员也是五花八门,有公务员、有事业参公、也有事业编制等等。目前的改革是从下而上,各地质监均不相同,都不带普遍性,过渡时期一切都在整合、理顺、再整合、再理顺。关于执法权限和执法资格,由于是多局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多,总有一款为我所用。因此在特殊时期出现这些问题也属正常。因为一切都在改变之中。
18
发表于 2015-7-2 16:17:40 | 只看该作者
以分局名义出具文书,应是委托执法。以自己名义出具文书应是授权执法。
19
发表于 2015-7-2 16:27:30 | 只看该作者
这事很简单,要以编办的“三定”方案为依据。
20
 楼主| 发表于 2015-7-10 18:02:23 | 只看该作者
sc2jjcx 发表于 2015-7-2 16:27
这事很简单,要以编办的“三定”方案为依据。

编办文件是对照省局三定方案制定的,省局三定方案并没有对派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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