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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chun_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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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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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9:18:31 | 只看该作者
实施办法是规章,条例是法规,质量法是法律。效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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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9:21:37 | 只看该作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产品质量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同一机关,也不在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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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9:49:37 | 只看该作者
kachun_2012 发表于 2015-3-27 08:56
考虑用四十九条是这些内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 ...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才能用许可证管理条例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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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9:55:24 | 只看该作者
kachun_2012 发表于 2015-3-27 09:10
我有疑问:法的适用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前法。《实施办法》相对于《质量法 ...

该案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包装袋上那个许可证号的厂家是否知道自己的许可证号被这个厂家印刷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如知道,用《许可证管理条例》49条处罚两个厂家,如不知道,属于冒用,用《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处罚这个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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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0:34:07 | 只看该作者
kachun_2012 发表于 2015-3-27 08:47
这个有明确的说明吗?出处在哪,说一下

为避免走免检产品错路(国家机关变相作质量保证),质检总局文件将“质量安全”标志修正为“生产许可”标志之日起,QS已明确属于生产许可标志,而非质量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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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1:38:14 | 只看该作者
编号与标志是明显不同的两个概念,条文中都是明确的,不应该有疑问了。楼主要仔细看明白条文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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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9 21:07:16 | 只看该作者
kachun_2012 发表于 2015-3-27 08:47
这个有明确的说明吗?出处在哪,说一下

   这个要依靠你对“质量标志”的概念怎么理解,没有法律出处,这是个老问题了,我才来热讯那会就有人说生产许可证编号是质量标志,我当时就提出了反对,后来国家总局的食品包装QS图案标”质量安全“,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也误导我们执法人员认为QS就是质量标志,再后来总局改过来了,改”生产许可“。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生产许可属”行政许可“,和“质量标志“无关,允许你做和做出来的怎么样就是两码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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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 17:13:53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5-3-29 21:07
这个要依靠你对“质量标志”的概念怎么理解,没有法律出处,这是个老问题了,我才来热讯那会就有人说生 ...

感谢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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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9:56: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3 09:58 编辑

你已经定性了是冒用,则只能适用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质量法、条例对“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条文,都不对应该“冒用”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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