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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勇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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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梯的取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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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6 15:24:40 | 只看该作者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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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6 15:25:46 | 只看该作者
王勇长江 发表于 2015-4-6 15:2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

相对人把箱体拆除了,说不是电梯了。
13
发表于 2015-4-7 08:53:34 | 只看该作者
看他用什么设备传动,如果是电动葫芦,只要不超过三吨,就不再监察范围之内
14
发表于 2015-4-7 09:32:50 |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很难介定!
15
发表于 2015-4-7 10:54:1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算到杂物梯范畴里吧,可以查查杂物梯标准
16
发表于 2015-4-7 11:26:49 | 只看该作者
看有没有导轨 对照《杂物电梯》梳理一下。
17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1:45:52 | 只看该作者
hnzj 发表于 2015-4-7 11:26
看有没有导轨 对照《杂物电梯》梳理一下。

有导轨,但当事人说没箱体。
18
发表于 2015-4-8 15:50:44 | 只看该作者
王勇长江 发表于 2015-4-7 11:45
有导轨,但当事人说没箱体。

不要琢磨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不属于“特设法”调整范围!
19
 楼主| 发表于 2015-4-8 20:44:10 | 只看该作者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5-4-8 15:50
不要琢磨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不属于“特设法”调整范围!

山水书生
20
发表于 2015-5-19 17:15:38 | 只看该作者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5-4-8 15:50
不要琢磨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不属于“特设法”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这个传菜电梯还是属于安全法管理的范围内
因为他符合目录里对电梯的定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现在很多人都说只要是不在目录里的设备就不属于特种设备
那么企业只需要更改一下铭牌,换个名字,我们是不是就不监管了呢?出了问题,我们就不用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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