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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中对冒用工厂代码编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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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9 09: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冒用工厂代码不属于冒用认证标志。
建议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沙发
发表于 2015-4-10 08: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前挡玻璃一般销售汽车维修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很少直接销售给用户,标注他人工厂代码,给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企业冒用他人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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