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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局7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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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9 10:0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9 10:43 编辑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个人(家庭)自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特函[2015]7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对个人(家庭)自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监管问题的请示》(鲁质监特字[2015]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承压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将危及公共安全,均纳入监管范围。
    二、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特种设备目录》用定义的形式已经明确。不涉及职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起重机械不纳入监管范围。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3月11日


1、近日看到了该文,但不知真假?是只对山东省生效还是对全国都有效?

2、山东省局的请示原文是怎么说的,谁知道是什么具体内容?

3、该函复中所指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指的是“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个人及家庭是否会存在“自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情况?

4、如果是指个人(家庭)自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均要求纳入监管范围,这个权力又是从何而来的?纵观《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均是指“使用单位”,而没有包括个人(家庭)自用。

5、即使要对个人(家庭)自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监管,如何对使用单位以外的个人(家庭),进行许可登记发证和行政处罚(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均不包括个人及家庭),那么,又是依据使用单位以外发证和处罚的哪一个法律、法规条款?

6、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使用单位以外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管,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可以法外设权或法外授权?

注:个体工商户使用特种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仍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并不属于个人(家庭)自用的性质。
沙发
发表于 2015-4-9 10:49:39 | 只看该作者
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个回复不好操作啊
硬座
发表于 2015-4-9 13:48:16 | 只看该作者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4-9 16:23:39 | 只看该作者
wsx0109 发表于 2015-4-9 13:48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 ...


这个解释来源于哪个法律法规?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谁有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这一名词,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地板
发表于 2015-4-10 16:45:53 | 只看该作者
比如说一台停车设备的若干个车位是几个业主共有的,监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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