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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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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9 16:3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听闻某法院以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限届满前10天向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感到很不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催告送达后十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后才能催告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三个月诉讼期满后,只要提前催告过当事人,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基于以上理由,该法院裁定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请各位同仁探讨。
沙发
发表于 2015-4-9 16:59:57 | 只看该作者
可将总局《新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使用解析》第155页转法院参考,当然这连规范性文件也不算,实在不行撤销原催告通知书再重新下达。
硬座
发表于 2015-4-10 08:57:37 | 只看该作者
再重新催告一次,再重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板凳
发表于 2015-4-10 09:51:29 | 只看该作者
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10:50:59 | 只看该作者
总局《新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使用解析》第155页解析是一个有力证据。我这里想探讨的不是怎样去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请大家积极讨论。
6
发表于 2015-4-10 15:10:36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违法的人都判了死刑,你信吗?反正,我是信了。
7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09:18:44 | 只看该作者
有声有色 发表于 2015-4-10 15:10
没有违法的人都判了死刑,你信吗?反正,我是信了。

单纯发牢骚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真正搞懂
8
发表于 2015-4-13 11:55: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13 11:58 编辑

催告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是一种提醒和督促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催告,也还可以多次催告。
但在正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出现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在诉讼期限到期前的10日内,或在诉讼期限过期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到期前,均可以进行催告。
只是催告送达不满10日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人员如有理解错误,应耐心进行解释,但千万不可态度不客气。
惹下法院的人,有理也能判你个无理,增加工作的成本。
9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14:47:38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5-4-13 11:55
催告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是一种提醒和督促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所以,行政 ...

你对法理解释得很好
10
发表于 2015-4-13 17:58:47 |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裁定没有错,53是规定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54条是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结合上述2条,立法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不得催告执行,因为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还有起诉进行救济的权利,如果在诉讼期限内催告执行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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